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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時間:2021-12-20 15:34:46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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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函〔202144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七屆第9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10



清遠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提升環境監管與服務效能,助力打贏我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環評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三線一單”、區域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相互銜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鏈條環境管理體系,好地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

二、改革任務

(一)優化區域規劃環評機制。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等產業園區以及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各類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在編制或修編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鼓勵依托產業園區發展的產業集聚地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集中區(以下簡稱“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等區域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產業園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原則上由批準該產業園區設立、同意擴區或者區位調整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召集審查。

區域規劃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結合我市“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分區管控及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優化布局,細化區域應重點保護的生態空間、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和環境風險防范應急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查的區域在規劃布局、實施范圍、適用期限、建設規模、主導產業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依法重新或者補充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環境退化或環境有其他重大影響,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應按規定及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

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應落實區域環境狀況評估制度,每年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統一監測和評價,編制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公開、共享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源清單、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等信息,并向所在區域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試行豁免一批建設項目環評手續。

疫情防控或應急期間,對國家、省級和地方黨委政府認定急需的臨時性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試行豁免環評手續;對疫情或應急結束后仍需使用的三類建設項目,可以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程、鄉村振興、民生水利設施、碧道、綠道、古驛道建設等有關項目試行豁免環評手續。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的改造項目試行豁免環評手續。

國家、省有關改革政策要求實行豁免環評的建設項目。

(三)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國家、省有關改革政策要求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

對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的電鍍、印染、鞣革行業統一定點基地內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對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符合以下情形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1.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服務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社會事業與服務業類等建設項目;

2.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擴建項目;

3.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術成熟、生態環境影響可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執法予以糾正的建設項目。    

(四)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

對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地、工業集中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與區域規劃環評實施聯動,可簡化以下編制內容。

1.編制依據、環境功能區劃、環境敏感點、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等,或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中已有的內容或資料,可直接引用結論,無需另行編寫或調查。

2.在環評編制階段,免于開展網絡平臺信息公開、免于張貼征求意見公告,環評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公開和征求意見的期限縮減為5個工作日。在環評審批階段,生態環境部門全程公開環評有關信息。

3.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可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確保管控要求不降低,且不再適用于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建設項目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要求的,無需開展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

(五)探索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融合。

加強固定污染源類建設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證內容銜接,逐步統一管理要求。在建設項目環評階段,按照排污許可核發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將排污許可需要填報的信息納入環評一并考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發生變動屬于以下情形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不屬于重大變動的;

2.經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通過的;

3.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

實施環評豁免、登記表備案和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其中新建項目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對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建設項目,可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對位于已開展規劃環評且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及審查意見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主導產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除納入環評重點管理項目名錄內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

(六)規范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應分析與環保類規劃的相符性,其他規劃的相符性可不予以考慮(上級有規定的除外)。 

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大幅縮減審批時限。原則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以內。報告書(表)的受理公告和擬審查公示可同時進行掛網公示,打造審批“高速公路”。

(七)做好重點項目環評審批服務。

注重打造優質營商環境,全力做好重點項目服務保障工作,主動對接項目需求,強化服務指導,開通綠色通道、把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向重點項目傾斜、集聚,轄區政府積極配合、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為項目加快建設提供有力支持。

(八)嚴格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項目環評審批。

納入廣東省制定的實行環境影響評價重點管理建設項目名錄的建設項目(位于已開展區域規劃環評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或電鍍、印染、鞣革行業統一定點基地的除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要求。

超標區域、流域所屬地方政府應編制并實施達標方案,相關項目審批實行總量減量替代。

各級政府應出臺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規劃外養殖項目嚴格審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環評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實相關工作經費,鼓勵基層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定期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深化改革,鞏固改革成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二)強化園區管理。

各園區要從嚴把好環境準入關口,及時編制或調整區域規劃環評(跟蹤環評),設置相應的產業準入和環境準入條件,科學有序地引導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的項目入園;要完善園區基礎配套設施(污水處理廠、集中供氣、供熱等),為項目快速落地提供基本保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園區環境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公司作為“環保管家”,為園區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等一體化環保服務,提高園區綠色化水平。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特別是對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審批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前不再核實現場情況和環評文件實質內容,建設單位作為告知承諾的責任主體,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承諾內容及相關支持性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建設單位應依法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竣工驗收、運行、環境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實行環評豁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省和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加強環評編制監管。

以保障質量、提高效率為導向,健全環評編制綜合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運用國家環評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建立環評編制單位信息采集、備案、失信記分以及“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禁止名單內的單位、人員從事環評編制活動;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未納入信用平臺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單”和“黑名單”的環評單位、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加強對環評文件的抽查和復核,發現編制不規范、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存在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弄虛作假,建設項目嚴重違法,環評文件有嚴重質量問題等情形的建設單位,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銷批準決定,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

    (五)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機制,從重事前審批向重事后監管轉變,對未按環評及承諾落實環保“三同時”的項目,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得投入生產。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將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環評與排污許可聯動審批的建設項目作為環評編制、環境監督執法的檢查重點,對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依法嚴厲查處。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和公眾參與,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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