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31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推進我市醫療救助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清醫保〔2019〕27號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19〕23號)的要求,為確保我市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銜接,加快推進醫療救助市級統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醫療救助費用范圍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病種費用及在本人選定的定點門診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保險及已明確由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含起付標準線以下、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自負費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完善并統一全市“二次救助”待遇水平
二次救助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納入救助的范圍為上述對象住院、門診特定病種及普通門診費用中,經醫療救助后的個人支付部分。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全額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按60%進行救助;
(三)特困供養人員不設置二次救助年度支付限額,其他救助對象二次救助年度限額為3萬元。
三、明確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醫療救助標準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其它特殊困難人員按照低收入救助對象的待遇標準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規范普通門診轉診費用結算方式
醫療救助對象在本人選定的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方可納入救助范圍,如需轉診,須由其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轉診登記并明確轉入醫療機構,原則上實行逐級上轉,在轉入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轉出醫療機構錄入信息系統進行結算。
本通知與《清遠市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及“一站式”結算工作實施方案》(清醫保發〔2019〕3號)同步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徑向同級醫療保障局反饋。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