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3〕4號)、《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等文件要求,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現決定對《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建〔2021〕11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統計局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4年10月15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3〕4號)、《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等文件要求,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現決定對《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建筑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建〔2021〕11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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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