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順利實施,清遠修訂并印發了《清遠市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二十四條,與原《辦法》相比較,主要是根據現行的上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以及規劃條件核實工作的實際需求對相應的條文進行修改完善。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充分考慮了建設項目雖按圖施工但難以避免出現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的施工誤差情況,分區間設定了誤差系數和容錯區間,對沒有超過合理誤差范圍規定的建設項目予以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有利于促進建設項目及時驗收并投入使用;同時,根據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于不改變建筑面積、總高度、層數、外立面,不影響建筑安全且對規劃無影響的室內非承重墻等的建筑較小調整,以及不涉及道路原有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工程較小調整,符合規定情形的,《辦法》明確可視為不影響規劃實施予以辦理規劃條件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