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預公告
南府〔2023〕67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縣人民政府實施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三江鎮城西村(詳見附件)。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連南瑤族自治縣三江鎮城西村第二十經濟合作社3.9552公頃(折合59.3280畝);三江鎮城西村第十九、二十經濟合作社0.0378公頃(折合0.5670畝);三江鎮城西經濟聯合社2.7555公頃(折合41.3325畝);三江鎮城西村第十九經濟合作社0.4287公頃(折合6.4305畝)。合計征收土地面積7.1772公頃(折合107.6580畝)。
五、擬征收土地實施單位:三江鎮人民政府。
六、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公證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公證。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
七、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有關規定精神、《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函〔2021〕45號)執行。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
八、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后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將公布申請聽證途徑)。
九、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單位、個人,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十、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日。
特此公告。
附件:連南瑤族自治縣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影像圖
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