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政策文件的背景及目標任務
背景:2014年2月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構建了“8+1”的社會救助體系,《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首次明確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我省2015年1月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在全省范圍內建立了“救急難、托底線、廣覆蓋”的臨時救助制度,細化對象范圍和救助標準,明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同時建立了社會力量參與和主動發現機制,著眼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本辦法在此基礎上進行修訂。
目標任務:認真落實李克強總理關于“臨時救助不能流于形式”的要求,切實幫助遭遇突發危難的求助對象,進一步織密織牢“底線民生”社會救助安全網。
二、重點關鍵詞及專業術語釋義
支出型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長期就醫服藥的患者,就讀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學齡前教育的學生,需持續護理的重病患者等情況。此類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請家庭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
急難型救助對象:因各種突發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墜物、礦難、溺水、火災等意外,突發腦卒中等急病送醫救治,婦女、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等情況。此類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的緊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緊急情況解除后再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依申請人授權,依托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和相關金融機構的數據聯網機制,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化查詢核對的過程。
小額救助:一般指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備用金:縣級民政部門將一部分臨時救助資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預先下撥至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較小的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使用臨時救助備用金直接審批并發放臨時救助金,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辦事指南
(一)受理機構: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申請條件:遭遇突發困難、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難的家庭
(三)提供資料: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家庭成員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種)
(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
1.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
3.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4.核對通過,受理申請
5.開展入戶調查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
7.張榜公示3天
8.相關材料送縣級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
9.獲得臨時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個月
一般程序(小額救助):
1.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
3.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4.核對通過,受理申請
5.開展入戶調查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7.張榜公示3天
8.獲得臨時救助
9.救助后公示6個月
緊急程序:
1.接到有關部門、組織、公民報告救助線索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核查情況
3.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實施先行救助
4.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5.救助后公示1年
(五)辦理時間
一般程序:約13-15天。核對通過并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入戶調查和審核,張榜公示3天,縣級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般程序(小額救助):約10-11天。核對通過并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張榜公示3天,無異議即可發放。
緊急程序:接到線索后立即核查辦理。緊急情況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注:如果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張榜公示期間出現問題或異議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實或進行民主評議,所需時間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