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四次
會議第1249號建議的會辦意見的函
廣東省水利廳:
我市對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大霧山水庫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議》(第1249號)的會辦意見是:
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加強對水庫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農經〔2004〕1644號),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關于明確政府投資小型水庫項目審核審批程序的通知》(粵發改農經〔2012〕897號),除大型水庫仍由中央審批外,按照國務院關于中型水庫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庫項目的審批比照大型水庫項目的審批程序辦理。小型水庫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負責審批。
二、連南擬建項目,在此之前,未曾列入國家、省的相關規劃,若要建設(規劃、立項、初設等),須按有關政策和程序報批。
三、大霧山水庫工程項目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有利于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該項目現已列入連南瑤族自治縣、市“十三五”水利發展規劃。建議省給予支持,爭取列入省“十三五”水利發展規劃。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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