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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發展規劃(2020-2025)的通知

時間:2020-01-03 19:03:00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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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辦函〔2019〕147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豬產業

轉型升級發展規劃(2020-2025)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發展規劃(2020-2025)》已經七屆第4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清遠市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發展規劃

(2020-2025)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1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7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17〕370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18-2020年)>通知》(粵農農〔2019〕185號)、《關于印發我省促進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十條措施的通知》(粵農農函〔2019〕1354號)以及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和保障肉品穩定供應的有關要求,嚴格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強化生豬生產扶持政策落實,保護生豬基礎產能,調整優化養殖結構,促進我市生豬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生豬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按照保供給與保生態并重的原則,對《清遠市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08-2020年)》(清農〔2008〕123號)進行修訂,形成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推進生豬產業轉型升級,轉變養殖方式,優化養殖結構,綜合利用養殖廢棄物,逐步形成產業興旺、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友好的生豬生產發展新格局。

二、發展目標

按照保供給、保生態并重的原則,統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積極發展設施配套、技術先進、管理規范、生產高效、產出安全、循環利用、環境友好的生豬產業,積極調整優化生豬產業結構布局,推動生豬產業高質量發展,淘汰生豬產業落后產能,穩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生豬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保障“菜籃子”有效供給。

到2020年我市生豬出欄量保持在250萬頭以上,規劃延伸到2025年有效,保持生豬供應自給,生豬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大型規模養豬場完全配套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達到100%。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規劃用地。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按照《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規定》《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定,依法進行生豬生產規劃和區域布局,既節約用地和保護生態環境,又確保生豬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要充分利用林地、荒山、坡地及廢棄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統籌考慮,科學布局。統籌考慮土地資源、生態環境和產業基礎,綜合平衡本地市場和大灣區生豬供需情況,以保供給與保生態并重為原則,科學規劃布局生豬養殖。各縣(市、區)要在做好養殖環保、減少養殖污染的同時,保持一定的生豬養殖量、自給率和發展空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國家《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要求,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防止一刀切的環保政策。新建生豬養殖場要滿足高效和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保審批要求,由生態環境部門核定是否滿足當地環保質量底線要求,并符合養殖發展規劃。非禁養區推進標準化規模化養殖,加快生豬養殖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

(三)綜合利用,保護環境。遵循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原則,堅持走生態健康養殖之路,大力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維護區域性種養平衡,優化農業產業資源,保障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落實畜禽養殖場主體責任,按規定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確保達標排放。

四、區域布局

綜合考慮各縣區(市、區)現有生豬產業基礎、環境承載能力、交通運輸條件,科學規劃生豬養殖布局,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實現生豬生產布局與土地、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相互協調。

1.清城區

科學調整劃定禁養區,清理已劃定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和專業戶,嚴格防止返彈復養,非禁養區保持一定數量的高效環保型生豬養殖產能,逐步降低生豬出欄數,確保有一定的養殖量和自給率。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10萬頭以上。

2.清新區

調整優化生豬養殖結構,逐步淘汰或改造轉型升級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保留高水平生豬養殖場(小區),保有一定的養殖量和自給率。重點發展瘦肉型豬,適度發展地方豬養殖。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30萬頭以上。

3.英德市

該區域重點發展瘦肉型豬,逐步淘汰或改造轉型升級小規模養殖場和散養戶,對現有中大型養殖場進行自動化和信息化改造,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95萬頭以上。

4.連州市

該區域重點發展瘦肉型豬養殖,逐步淘汰小規模養殖場和散養戶,對現有中大型養殖場進行自動化和信息化改造,引進高水平良種繁育場,采用“公司+農戶”的模式新建一批高效生豬養殖場(舍),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55萬頭以上。

5.佛岡縣

逐步淘汰或改造轉型升級小規模養殖場和散養戶,對現有中大型養殖場進行自動化和信息化改造,引進高水平良種繁育場,采用“公司+農戶”的模式新建一批高效生豬養殖場(舍),督促和引導規模養殖場和專業戶對現有傳統式豬舍進行升級改造。該區域重點發展瘦肉型豬。利用地理位置優勢布局和發展生豬屠宰企業及配套冷鏈。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25萬頭以上。

6.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保存現有生豬產能,優先保證偏遠和交通不便地區的生豬自給,適度發展、培優生豬養殖,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4.5萬頭以上。

7.連南瑤族自治縣

保存現有生豬產能,優先保證偏遠和交通不便地區的生豬自給,結合當地條件適度發展地方豬養殖,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0.5萬頭以上。

8.陽山縣

保存現有生豬產能,規劃和引導生豬養殖合理布局,結合當地條件適度發展地方豬養殖。2020至2025年生豬年出欄量目標為30萬頭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動生豬產業轉型升級。

1.推動養豬業規模化升級、著力提升規模豬場生物安全水平。

本市區域內鼓勵支持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從事生豬自繁自養的養殖場,新建商品豬養殖場單場養殖規模應達到規模養殖場標準,鼓勵實行集約化、生態化、自動化、智能化規模養殖。

對已科學劃定的禁養區,嚴格防止返彈復養。淘汰和清理新調整禁養區區域內的養殖場和專業戶。對非禁養區內,從事商品豬飼養,且年出欄量達到規模養殖場標準的,在環保設施達標,配套消納設施、用地手續完善的前提下允許繼續飼養。鼓勵企業引導和幫助小型養殖場和專業養殖戶對現有飼養舍進行自動化和信息化改造,進一步完善車輛與人員消毒通道、出豬臺等設施條件,強化各項動物防疫措施,切實做到封閉式飼養。

積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項目,改善人居環境,讓想養豬的人有豬養。鼓勵采取“公司+繁育基地+高效養殖戶(小區)”的模式,對有條件的行政村實行“一村一場、多村一場或一鎮一場”,由企業建立繁育基地,提供種苗、技術和生產資料,統籌生產規劃,與養殖戶簽訂生豬養殖期貨合同。鼓勵一個或幾個養殖戶集中建立高效養殖舍,統一建設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

2.推動小型屠宰廠向產加銷一體化大型屠宰廠轉型升級。

在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深化屠宰行業改革完善屠宰管理體制機制的意見》(粵府函〔2017〕364號)的基礎上,結合各縣域地理和交通條件,適度調整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分布。鼓勵和推動大型龍頭屠宰企業在生豬主產區和人口集中的縣、市、區布局養殖、屠宰、加工、冷鏈配送,實行一體化經營。積極推動屠宰企業產加銷融合。以“統籌全鏈條,融合產加銷”為導向,鼓勵大型養殖龍頭企業開辦屠宰廠,或通過合作聯營、收購入股等方式與屠宰企業強強聯合,建設高標準屠宰加工企業。擬2020年底前,建立3家或以上的省級標準化屠宰企業。

3.推動調活豬向調豬肉轉型升級。

按照省農業農村廳 “減數控量、提質增效”和“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的要求,優化行業結構布局,制定本區域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加快完成肉品供應鏈調整和重構,支持建設現代冷鮮肉品流通和配送體系。引導大型屠宰企業向上下兩端延伸產業鏈,與養殖基地掛鉤,與超市連鎖對接,發展冷鏈營銷,開展品牌經營;支持小型屠宰點與大型屠宰企業對接,引導小型屠宰點轉型開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務。

開展屠宰加工設備、肉品品質檢驗、環保及無害化處理設施等升級改造,加快推進冷鏈配送體系建設,推進建設屠宰企業生產過程實時監控和肉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究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鼓勵冷鮮肉和分割肉建立品牌,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4.推動泔水養殖向科學養殖轉型升級。

各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養豬場(戶)逐場逐戶派發告知書,簽訂承諾書,堅決杜絕泔水養殖,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對利用泔水進行生豬養殖的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6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粵府辦明電〔2018〕216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理。

(二)大力推進生豬產業現代化建設。

1.大力推進生豬養殖場標準化建設、強化科技及裝備支撐能力。

強化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在生豬養殖、物流配送和肉食品加工及溯源方面的作用。

鞏固提升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提升生豬生產、環境控制、動物防疫、糞污資源化利用等環節標準化改造和設備更新。推廣節水、節料、節能養殖工藝和干清糞、微生物發酵等實用技術,推廣應用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設施設備。鼓勵和支持生豬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在線可視化智能監控系統,推進可視化監管,逐步實現對養殖全過程中的畜舍環境、飼料、疫苗、藥品信息、廢棄物存量及養殖場周邊的實時環境指標進行采集和跟蹤。引導和規范養殖、屠宰企業使用信息化技術,建立食品溯源體系和倉儲物流信息的跟蹤體系,實現豬肉制品信息的全程監控。

將飼料加工機械設備、自動喂料系統、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裝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實行敞開補貼。對建設自動化高效養殖舍的企業和對現有豬舍進行自動化和信息化改造的養殖戶,在貸款、土地審批方面優先予以辦理,對由于調整劃定禁養區給積極升級改造的養殖場(戶)造成損失的,在補償和重新安置時優先予以辦理。

2.加快建設現代生豬良種繁育體系。

堅持自主選育為主、國外引進為輔,持續推進“育、引、繁、推”一體化,提高生豬良種繁育水平。重點支持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建設,支持企業開展種豬選育,加強生產性能測定,提升種豬自主選育能力。

支持建設生豬畜牧科技產業園,打造“粵字號”優勢特色生豬產業品牌,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

對現有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和地方品種原種場,省、市、縣財政給予適當的補助。

3.加強精細化管理和規范化飼養。

推廣散裝飼料和精準配方,提高飼料轉化效率,實施從源頭減量的污染防治目標。加強對飼料及飼料原料的生物安全監測,大型養殖場和飼料企業要將飼料、飼料原料、運輸車輛的病原檢測作為常態化工作來做,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定期進行抽查。

(三)著力提升規模豬場生物安全水平。

各縣(市、區)要圍繞“人員、車輛、生豬、肉品、飼料”等重點環節,推動生豬養殖企業全面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增強防疫意識,健全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1.完善生物安全設施、設備。

生豬養殖場要進一步完善車輛與人員消毒通道、出豬臺等設施條件,強化各項動物防疫措施,切實做到封閉式飼養。(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政策補貼政策按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出臺的實施方案執行)。

對“兩場一基地”、種豬場、供港澳活豬注冊養殖場以及年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化豬場等重點場所周邊1000米范圍內的小散生豬養殖場(戶)進行引導搬遷、清理。強化生物安全隔離帶建設,堅決清理違規新建小、散、亂養殖場(點),鼓勵企業以并購收買方式清退養殖場周邊的原有小型養殖戶,提高重點場生物安全保護水平。

各地要加快推進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場所建設,按照就地就近原則,鼓勵企業按需要設立清洗消毒站,各級政府應鼓勵和指導規模化養豬場、屠宰廠設立并完善清洗消毒設施,開展專業化清洗消毒。推動生產主體實施車輛憑消毒單據運輸管理制度,降低車輛帶毒傳播疫情的風險。

2.加強畜牧獸醫工作隊伍建設,確保基層動物防疫體系正常運轉。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基層動物防疫和市場監管隊伍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依托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明確工作職責,鞏固和加強工作隊伍。加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屠宰檢疫申報點、活畜禽運輸指定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必要時采取返聘退休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或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形式,強化基層防控力量,滿足當前畜牧業發展和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四)穩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貫徹《廣東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粵辦函〔2017〕735號)和《廣東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考核辦法(試行)》(粵農〔2018〕160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科學規范、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采取如下措施提高生豬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效率:

1.通過增加單位面積的養殖量縮小污染源面積,降低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成本,提高利用效率。

推進傳統小規模分散養殖模式向高效集中養殖模式轉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應制定政策鼓勵企業和農戶在合規前提下采用高效養殖場(舍),樓房式養豬等模式發揮規模效應。

新建的單個養殖場(舍)養殖場存欄量不低于500頭,要求配套污水處理或儲藏裝置。采用固液分離處理工藝的養殖場要求達到零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后達到養殖業用水標準,中水回用;固體廢棄物做堆肥處理,要求配套相應土地消納面積。固液合并處理的養殖場(水泡糞或異位發酵技術),要求配套相應的土地消納面積或配建相應規模的有機肥廠。

對已建成年出欄量在規模以上的傳統養殖場(舍)在合規前提下應逐步進行自動化改造,提高養殖用地坪效。采用深挖或套建方式,增加糞便回收裝置,配建相應規模的污水處理和發酵裝置,并配套相應土地消納面積。至2019年底,各縣(市、區)停止審批年產規模以下的傳統開放式養殖場(戶),并逐步淘汰存量傳統養殖舍,逐步實現標準化、現代化養殖。

2.加強廢棄物利用數據化管理,建立養殖廢棄物還田和利用數據庫。

對采取就地消納的養殖場(戶),加大核查力度,核查養殖場配套土地消納面積,由養殖場(戶)提供土地消納面積、使用合同和位置圖,實施“一場一查”,落實“一場一策”。至2025年底,建立年出欄規模在1萬頭以上的養殖場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數據庫。

3.突出生態環境部門在養殖場污染治理監管主導地位,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開展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服務,推動生豬產業綠色和諧發展。

在新建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和已發證養殖場的換發證復核工作中,嚴格執行環保審批要求,對不能通過環保審批的新建規模養殖場,規劃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不予批準建設,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不予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發證養殖場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予以撤消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4.推廣“三改兩分一利用”(改水沖糞為干清糞、改無限用水為控制用水、改明溝排污為暗溝排污,干濕分離、雨污分離和資源化利用)模式,推廣糞便異位發酵、糞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體化等技術,對養殖場或第三方組織建設糞便收集運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支持在田間林地配套建設管網和儲糞(液)池,在行政審批時予以優先辦理。擴大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范圍,促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

(五)完善管理與服務、保護從業人員積極性。

1.積極解決生豬養殖用地,鼓勵使用低效、閑置土地建設生豬養殖設施。

各縣(市、區)要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完善生豬產業用地政策,將生豬種業、規模化生豬養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疫病防控及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屠宰加工等生豬產業用地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安排新增生豬養殖用地,滿足高于最低生豬出欄量的生豬產業發展及配套設施用地需求。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鼓勵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生豬生產。對當地急需配套建設的大型標準化生豬屠宰企業、大型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

各縣(市、區)應于2019年12月底前,嚴格依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求,依法依規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科學規劃生豬養殖布局,杜絕盲目禁養限養,不搞“一刀切”,不隨意擴大禁養區劃定范圍,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五年不得調整,對超范圍劃定禁養區、隨意擴大禁養限養范圍等問題,要限期整改。

鼓勵利用低丘緩坡、荒山荒坡、灌草叢地、灘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難以提高、低效閑置的土地建設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場。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鼓勵發展林下規模養殖,允許在Ⅲ、Ⅳ級保護林地內建設畜牧業養殖設施并優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額,探索林牧結合生態循環利用模式。

2.加強對拆遷養殖場的補償和安置,保護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積極性。

對需拆遷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生豬種業“兩場一基地”(省級以上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國家核心育種場和國家良種推廣擴繁基地)、種豬場、供港澳活豬注冊養殖場和年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化養豬場,應在非禁養區安排用地予以搬遷重建,做到“拆一補一”,保護核心種質資源和基礎產能。

對禁養區劃定前已有的符合環保要求的養殖場戶進行關閉清拆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對非禁養區達不到環保要求而被停產的規模養殖場,要依法設定適當的整改過渡期,允許整改達標后恢復生產。

3.落實生豬生產扶持政策。

按照國務院及省農業農村廳部署,加強財政資金保障,統籌利用中央和省下達的涉農統籌資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級規定的約束性指標后,剩余資金統籌用于動物防疫、緊急動物疫病處置救助補助、生豬生產扶持等工作。為“兩場一基地”、標準化養殖場和屠宰廠建設,小散養殖場戶和屠宰場(點)退出,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禁養區清理補償、冷鏈配送體系建設等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提供便利。

2020-2025年我市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按本文規定執行。若總體規劃、區域布局及有關政策措施等與《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18-2020年)》解讀不匹配,以《廣東省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18-2020年)》相關條款為準。原《清遠市畜禽養殖發展規劃》(清府辦〔2017〕38號)、《清遠市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08-2020年)》(清農〔2008〕12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有關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清遠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省駐清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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