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為做好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范發展,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0年2月印發了《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2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2022年12月13日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延長有效期的通知》(清府辦〔2022〕40號),將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2月20日。《暫行辦法》主要包括總則、規劃與網點設置、回收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六章,34條內容。
因部分條款存在操作性和合法性如依據不足、與上位法不一致、條款表述不精準等問題,需對《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進行廢止。
二、主要內容
正文明確此次確定需廢止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是2020年2月制發的《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20〕5號)、2022年12月13日制發的《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延長有效期的通知》(清府辦〔2022〕40號),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清遠市。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