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16日我市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通知》(清府〔2016〕75號),該文自2016年12月16日起實施。
鑒于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科學民主立法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該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為維護法制統一,規范本市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保證規章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了新的《清遠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清府令第7號),該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日八屆第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對《清遠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進行廢止。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