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
規章制定辦法》的通知
清府函〔2024〕1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推動政府文件動態化、信息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我市制定了《清遠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該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日八屆第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現決定對《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通知》(清府〔2016〕75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