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市政府規章制定工作,保證立法質量,市政府將《清遠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列入清遠市人民政府2023年規章制定項目,目前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將于2024年2月1日實施。現就制定背景、法規依據、基本框架等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進行了修訂,賦予了設區的市擁有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權。2015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河源、陽江、茂名、肇慶、清遠、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節選)的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因此,清遠市政府立法權也自2015年9月25日起取得。2016年12月16日,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清府〔2016〕75號,以下簡稱75號文),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規范市政府規章制定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已制定出臺《清遠市公園管理辦法》等6部政府規章。但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立法法》也于今年3月份再次進行了修訂,科學民主立法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75號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因此,為維護法制統一,規范本市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保證規章質量,亟需制定一部規章以“約束和規范”政府立法活動。
二、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清遠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同時借鑒了北京、廣州、佛山、潮州等地有關規章制定的政府規章。
三、《辦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二)在規章制定中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
(三)科學設置立法程序。
(四)提高立法水平的措施和方法。
四、《辦法》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制定規章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制定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對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起草階段還應當征求黨代表意見;強調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應當向市委報告;明確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經市委批準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制定規章,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立項建議,以及由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提交、轉交的立項建議,這實際上是擴大了申報立法建議項目的范圍,尤其是公民個人也可提建議;《辦法》規定起草部門在規章起草階段、審查部門在規章審查階段均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公民的意見;還規定有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情形的,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意見。這些規定真正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讓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氣”。
(三)細化了規章制定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等各個環節,將公開征求意見、論證咨詢、立法聽證、全面審查等作為法定程序,為政府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遵循,不斷提升立法質效。
(四)規定市人民政府通過聘請立法顧問、設立立法研究咨詢基地等辦法和措施,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立項、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審查、第五章決定與公布、第六章解釋與備案、第七章附則,共五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共十一條。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鼓勵公眾參與等內容。明確了制定規章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規定及時將有關事項報告市委。
第二章立項,共十條。包括項目征集、立項建議、立項申請以及年度立法計劃擬定、批準、執行、變更等。規定了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立項申請的,應當明確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進度安排等。
第三章起草,共十六條。包括起草單位的確定、委托起草、起草規范要求、起草規章計劃、立法調研、專家論證咨詢、公開征求意見、立法聽證等。明確規定起草單位應當在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正式項目的起草工作計劃,可以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工作量特別大的規章起草工作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實踐經驗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承擔;起草規章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意見,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等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按規定舉行聽證;起草的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
第四章審查,共八條。包括明確審查內容、緩辦或退回條件、征求部門和公眾意見、協商修改、報送等。審查應當全面審查送審稿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立法技術規范、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審查報告。
第五章決定與公布,共五條。包括審議、簽署、公布、解讀、公布方式和施行時間。主要明確規章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無需修改的,由市長直接簽署;仍需修改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后,報請市長簽署;規章應當及時在市政府公報、市政府門戶網站、本市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刊登。
第六章解釋與備案,共四條。包括規章的解釋、備案。明確規定規章公布后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規章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由市政府進行解釋。
第七章附則,共四條。包括規章立法后的評估和清理、單行本與匯編、法規草案制定程序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定,參照本規定執行,并明確了本規章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