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必要性
為落實《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粵辦函〔2021〕58號)、《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粵環〔2021〕10號)等文件要求,廣東省作出統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根據廣東省的統一部署要求,清遠市須結合具體實際,制定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公告。
隨著清遠市全市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的全面淘汰和不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的生物質鍋爐淘汰注銷,燃氣鍋爐的數量及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增加,已成為清遠市固定源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隨著清遠市在用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含企業自備電站)超低排放改造的全面完成,現行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顯得偏松,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大氣環境管理要求。
因此,為有效應對日益突出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強化工業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有必要對清遠市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從嚴控制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推動燃氣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的技術升級,提升燃氣鍋爐污染防治水平,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下簡稱《公告》)從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三個方面對我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進行了闡述和規范。
《公告》是結合省的工作要求和我市大氣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從嚴控制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推動燃氣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的技術升級,提升燃氣鍋爐污染防治水平,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公告》的制定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符合公眾利益。
三、主要內容解讀
第一部分是明確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劃定范圍。劃定清遠市行政區域全域為執行范圍。不設定特定的執行范圍,避免引起不同區域執行要求不一致的問題,可能會導致污染源轉移,無法達到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目標,不符合省廳污染防控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是明確執行時間及內容。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用燃氣鍋爐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考慮給予企業一定的緩沖期用于污染治理技術的改造升級。參照現有鍋爐國家和地方標準,清遠市在用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緩沖期定為方案實施后的1年6個月,給現有企業預留了足夠時間用于污染治理設施的升級改造。
第三部分是明確執行要求。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對于不能在限期內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予以責任整改、處罰或關停。并提出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則從新從嚴實施。
嚴格按照《公告》要求審批體現了規范文件的公平性;對于不納入環評管理的鍋爐采用排污許可來規范和約束企業排污行為,能夠做到對于燃氣鍋爐污染排放管控的全面覆蓋;對于不能在限期內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予以責任整改、處罰或關停,體現了公告的公正性。
四、制定或者修訂的亮點
2021年7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進一步明確各地要“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按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該《公告》屬貫徹執行上級政策,在上級政策的要求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從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三個方面對我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進行了闡述和規范。
五、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由于《公告》內容簡單清晰,故發布后,市生態環境局將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官網和清遠生態環保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在文字版政策解讀的基礎上,將文字版的政策解讀通過視頻或者圖片的形式表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