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19
清府函〔2022〕550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 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按照《廣東省生 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 律法規關于深化工業鍋爐排放治理的相關要求,決定對我市燃氣 鍋爐全面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 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清遠市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洲心街道、東城街道、橫荷街道,清新區太和鎮、太平鎮、山塘鎮、禾云鎮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全域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 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氣鍋爐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在用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 3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 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在 規定期限內達到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 能達到本公告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 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相應 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關閉。
(三)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有關燃 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DB44/765-2019)表 3 的,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本公告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