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據
《清遠市推進藥品集團采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原《方案》)于2019 年12 月30 日印發實施,在規范藥品采購、保障藥品供應、降低藥品虛高價格等方面取得階段性成效。施行期間,國家、省陸續出臺藥品采購新政策,省內采購平臺也陸續修訂了交易規則,原《方案》已不適應新的形勢,亟待修訂完善。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藥品采購行為,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健全供應保障體系,適應國家、省關于藥品采購新政策的要求和藥品采購平臺新的交易規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落實的通知》(粵府辦〔2019〕7 號)和國家、省關于藥品采購的新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原《方案》進行修訂,制定《清遠市推進藥品集團采購實施方案(修訂)》(以下簡稱新《方案》)。
二、新《方案》的主要內容
按照嚴格管理、保障供應、及時支付、規范采購、強化監管的思路,新《方案》包含6 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導思想和原則,明確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主體資格,全盤謀劃,整體推進藥品集團采購工作,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二是工作目標,明確藥品集團采購的目標為提升藥品供應保障能力;降低藥品采購價格,促進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提高線上及時支付率以及降低藥品集團采購廉政風險。三是實施對象,明確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以及按照定點協議管理要求參照執行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均執行藥品集團采購政策。四是工作措施,明確實行藥品集團采購的模式、保障藥品供應和藥款及時支付、強化集團采購風險管控、保障藥品供應安全與質量、建立醫療機構年度考核制度。五是組織和保障,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加強督導評估、加大宣傳引導。六是其他事項,主要明確解釋權限、實施周期等問題。
三、修訂主要內容
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部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并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不足予以完善,修改了部分與國家、省當前藥品采購相關政策及藥品采購平臺當前交易規則不相適應的內容,更科學有效管理我市藥品集團采購工作,進一步推進我市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改革。
(一)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新《方案》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集中帶量采購,積極參與廣州等地市聯盟集團帶量采購作為我市藥品集團采購模式”寫入新《方案》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中,并把原《方案》“確定清遠市的藥品集團采購指導目錄”工作措施調整為“探索以市為單位集中帶量采購”。
(二)進一步明確提升藥品供應保障能力的重點工作目標。新《方案》強調了“重點提高邊遠山區基層醫療機構藥品保障水平,實現全市范圍無差別配送”。
(三)調整貨款結算時間,明確醫療機構的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 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5 號)中“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規定,新《方案》也明確了“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并將原《方案》的藥款結清時間“以醫療機構確認驗收藥品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修訂為“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同時新增“探索由清遠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藥款”的工作措施。
(四)調整實施對象。新《方案》實施對象從“全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須參與藥品集團采購。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積極參與。”調整為“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以及按照定點協議管理要求參照執行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
(五)調整部分藥品采購模式。根據藥品采購平臺新交易規則,新《方案》明確“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管理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計劃生育藥品等,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采購。”,并刪除“選定藥品集團采購交易主平臺”和“原則上不允許單獨議價”的工作措施。
(六)進一步明確備案自主采購的范圍、采購金額比例。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粵醫保規〔2020〕2 號)中特定品種“在年度采購總金額5%范圍內自主議價采購”的規定, 將原《方案》的“線下備案采購原則上不能超過全年采購金額的3%。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制劑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應急采購的金額不受備案采購金額比例限制。”修訂為“醫療機構對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的短缺品種、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審批或緊急緊缺品種、未發生實際交易或其他原因導致采購困難且臨床必需、臨床使用量極少等類型的藥品可備案自主采購,但不能超過全年采購金額的5%”。
(七)優化配送企業管理機制。新《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藥品配送企業與清遠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簽訂協議,提交的保障供應資料中,將原《方案》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的履約的擔保條件”修訂為“信用承諾書”,并明確對經查實存在違約行為的配送企業處理方式為“第一次予以提醒;第二次由清遠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進行約談;第三次將違約信息提供給省級醫保部門和信用管理部門。違約配送企業若能積極整改并作出履約承諾,醫保部門可協助其進行信用修復”。
(八)完善藥品集團采購周轉金制度。新《方案》醫療機構申請周轉金條件增加了“取得擔保銀行授信額度”,并明確“周轉金撥付由清遠市醫療保障局根據醫療機構選擇擔保銀行、上一年度線上采購率、線上及時支付率,結合醫保基金運行等情況決定,專款專用”。
(九)通過三醫聯動推動我市藥品集采取得更大成效。新《方案》醫療機構執行情況考核中,將原《方案》“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考核”修訂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考核”。
四、新《方案》的適用時間
新《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方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