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一、起草背景
作為水網較發達地區,我市鄉鎮自用船舶數量較多。據不完全統計,全市約有鄉鎮自用船舶500余艘,且呈迅猛增長勢頭,主要分布在北江干、支流及封閉庫區水域。此類船舶多為自行建造,未經任何管理部門或檢驗機構質量認證,船況較差,船主大多未經過水上安全知識培訓,水上風險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是重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隱患,引發了不少血的教訓。2008-2020年期間,全市共發生鄉鎮自用船事故險情9宗,死亡人數15人,其中:2008年1月14日,北江英德段一艘自用船發生翻沉,3人死亡;2010年11月9日,陽山嶺背河一艘自用船發生翻沉,4人獲救,2人死亡;2017年7月30日,清城區北江大橋下游約200米處一艘自用釣魚艇發生翻沉,船上5人落水,1人獲救,4人死亡。
目前,因未制定相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管理主體和責任均不明確,導致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未落實到位,如若發生事故,對事故當事人責任追究缺少法律支撐,對有關人員警示教育作用發揮有限,造成鄉鎮自用船舶管理基本處于失管狀態。對此,我市亟待制定鄉鎮自用船安全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9號)《交通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意見〉的通知》(交海發[200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鄉鎮自用船舶的概念
本辦法所稱鄉鎮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農副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經營性、非水路運輸船舶(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船舶),在我市行政區域水域內,主要有以下幾類用途:
1.用于從事農副業生產的人員的水上交通往返;
2.用于農副業生產工具及肥料等運輸;
3.用于農副產品運輸;
4.用于家庭及親屬出行;
5.農副業作業需要(如收割水草、禽類放養等,但漁業養殖除外);
6.其他。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二條:第一條闡明起草依據;第二條明確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適用對象;第四至七條明確各級、各職能部門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第八、九條明確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員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第十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安全管理手段;第十一條明確追責范圍和方式;第十二條明確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