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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12-31 18:10:46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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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第7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海事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水上安全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水域內航行、停泊及作業的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農副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經營性、非水路運輸船舶(包括機動和非機動的船舶)。

鄉鎮自用船舶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經費,將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指導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二)負責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將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履行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應急管理、海事、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轄區通航水域的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違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并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違法從事水路運輸經營行為并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鄉鎮自用船舶違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行為并通報其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鄉鎮自用船舶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協調師資力量,依法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落實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情況;

(三)定期組織實施鄉鎮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記錄鄉鎮自用船舶相關情況,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測量和標識船名,并建立相關臺賬;

(四)每年定期對鄉鎮自用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鄉鎮自用船舶船名標識、船體安全狀況、船舶歸屬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定期組織鄉鎮自用船舶操作員水上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對未經水上安全知識培訓的鄉鎮自用船舶操作員,督促其及時進行水上安全知識培訓;

(六)開展現場檢查,及時制止違法操作鄉鎮自用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超約定人數搭載、超約定航線航行等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通報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所屬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臺賬,與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簽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

(二)在法定或傳統節假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等交通高峰期,組織人員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村(居)民安全公約中明確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內容。

第八條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對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負主體責任。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船舶處于良好技術狀況。

負責督促操作人員參加水上安全知識培訓,不得將鄉鎮自用船舶交給未經水上安全知識培訓人員操作。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與本村(居)民委員會簽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并支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鄉鎮自用船舶調查摸底、建立臺帳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自用船舶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規定:

(一)鄉鎮自用船舶限于從事農副業生產和家庭生活使用,嚴禁鄉鎮自用船舶從事客(渡)運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鄉鎮自用船舶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定約定裝載人數;

(三)鄉鎮自用船舶不得超出核定約定的航線航行,不得在惡劣氣象或水文等條件下航行。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按照《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和村(居)民安全公約的約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鄉鎮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員不按規定使用鄉鎮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鄉鎮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表

2.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

3.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名稱管理規定








附件1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表


登記人:                            登記日期:20      

船舶名稱編號


所在鄉鎮


船舶所有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船舶用途

(耕作、出行、養殖等)


材質

(鋼、鋁、木、塑膠纖維等)


建造或購置

日期


 

 

 

動力類型

(機動/人力)


主機功率

千瓦

核載人數

救生設備

救生衣        

消防設備

滅火器          

救生圈        

活動航線或范圍(起點至終點)


操作人員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備注




附件2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書


本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履行以下承諾:

1.保證本自用船僅限于自用,不出租、不將船舶交給未經水上安全知識培訓的人員操作。

2.保證不從事客、貨經營運輸;不載運或儲存危險品。

3.保證本船搭載人數不超過3人(含操作者本人)。

4.保證本船在航線范圍內航行,航行時遵守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5.保證不在雷雨大風、大霧、臺風、洪水等惡劣天氣和水文條件下航行。

6.保證自覺接受各級政府、村(居)委會的安全管理。

7.保證在未取得船名牌、航線以及未參加水上安全知識培訓前,不使用自用船參與家庭生活和農副業生產活動。

8.保證本船安全質量,對本船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船舶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

本人承諾自覺接受村(居)委會對本人采取的批評、教育、停航、經濟懲罰等措施。若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事故的,愿意承擔一切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村(居)委會負責人:           自用船所有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附件3



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名稱管理規定



為規范我市鄉鎮自用船舶管理,現對我市可核發的鄉鎮自用船舶的名稱、船名牌和印章式樣進行統一規定:

一、船舶名稱

統一使用“縣(市、區)名+鎮(街)名+自+ XXXX”,船舶名稱流水號從0001開始。

例如:清城區石角鎮第一艘自用船,其船舶名稱為:清城石角自0001。

二、船名牌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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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一式兩塊船名標志牌,規格采用長300mm×寬225mm矩形,鋁合金或鋁質材料,白底藍邊藍字,漢字為規范簡化字,字體為方正姚體,阿拉伯數字為等粗線體,書寫居中排列,船名在上。







三、安裝位置

有艙室船舶對稱安裝在駕駛室上層建筑左右舷艙壁的適當顯著位置;無艙室船舶對稱安裝在船中兩側適當顯著位置。

四、印章式樣

證書核發章,圓型,直徑Ф38mm,XX縣(市、區)XX鎮鄉鎮自用船舶管理專用章,字體為宋體。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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