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建筑垃圾管理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環節,制定符合本地區建筑垃圾管理相關規定是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筑垃圾的產生量逐年增長,市委、市政府對建筑垃圾管理高度重視,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拳整治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亂象。2011年出臺的《清遠市區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超過5年有效期,且難以滿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為進一步構建宜居生態環境,推進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處理各環節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長效機制,有必要進一步對《清遠市區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三)《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
(五)《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六)《清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三、起草修訂過程
2020年4月1日,《清遠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11個單位回復了意見,其中,清新區政府提出1條意見,市自然資源局提出1條意見,市市場監管局提出2條意見,市代建局提出2條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我局對各單位提出意見基本采納,按照各單位修改建議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我局在市政府官網向公眾征求意見,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方案》經市城管局2020年第X次班子會研究決議通過,現報送市司法局審查。
四、《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排放管理,對建筑垃圾排放處置管理作出規定。
第三章運輸管理,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作出規定。
第四章消納管理,對建筑垃圾消納處置作出規定。
第五章綜合利用,對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管理作出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確了建筑垃圾智能管理系統的部門責任、信息共享的要求及執法協作機制等。
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及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文件執行時間和解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