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背景
(一)原《清遠市地名管理辦法》已廢除 。我市《清遠市地名管理辦法》(清府[2003]10號)制定于2003年。2007年9月30日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9年廣東省民政廳制定了《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2003年的《清遠市地名管理辦法》有部分內容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現已廢除。
(二)現實工作需要。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對地名命名的規定不夠全面,地名通名使用沒有量化標準,致使有些地名存在“大、洋、重、怪”現象;標準地名的使用缺乏具體規范,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傳、使用非標準地名的現象屢見不鮮;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責任不夠明確,致使地名標志設置、更換滯后,使地名標志喪失了指位功能等,這些現象的存在對我市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極需新的法規來規范約束。
(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2017年,時任市委書記專門召開市地名委員會工作情況匯報會,明確要求盡快出臺我市地名管理規范性文件,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制定本辦法主要目標
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性,保證地名命名的規范,保護歷史地名的延續,發揮地名在方便社會交流、服務經濟建設、弘揚先進文化、促進社會和諧建設方面的作用。
三、文件依據
(一)《地名管理條例》
(二)《地名標志》國家標準(GB17733-2008)
(三)《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住宅區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
四、重點內容解讀
(一)關于地名命名的申報審批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地名的命名、更名,我們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和市委書記專題匯報會精神,對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和審批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清城區、清新區主城區內的命名作了層級區分。如《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清城區、清新區內紅線寬度36米以上(含36米)的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名委員會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紅線寬度在36米以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城市規劃部門或其區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區、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對市轄區的公共設施、標志性建筑物的命名規定、市政交通設施名稱的命名、更名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二)關于地名通名的命名規定問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道路、建筑物住宅區和橋梁的通名作了命名規定,其中,道路通名的命名規定,我們大部分采納了市規劃局的意見;建筑物住宅區的通名主要按省《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執行;橋梁通名的規定主要采納了交通局的意見(口頭意見)。各縣(市區)可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對道路和橋梁的通名作適當調整。
(三)關于地名命名和更名中的公眾參與。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尤其是街路巷的命名與更名與周圍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地名在命名和更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要舉行聽證會,以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也有效解決我市目前存在的隨意更名現象。為了避免地名隨意變更給群眾生活帶來不便,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對于群眾不同意、又不違背本辦法第八、九條的原則的地名不予變更。
(四)關于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問題。地名標志是國家的一種法定標志,地名標志的拼寫體現著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為解決我市地名標志牌存在的擅自使用外文拼寫和管理混亂問題,《實施辦法》作了相應的規定。一是規定了地名標志牌上的地名,應當符合標準,按規范書寫漢字、標準漢語拼音。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第八條,《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地名標志》國家標準(GB17733-2008)均作了明確規定。廣東省民政廳也反復強調不得用外文拼寫地名標志。二是明確了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更換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