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01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
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清府〔2022〕3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人民防空建設與管理,規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政策,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0〕4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作出調整。現將相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明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城市(含縣級市、縣城,下同)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建設用地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下同),應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后,要做好與城區劃定范圍的銜接,進一步細化明確本地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圍。
二、調整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標準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3%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3%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縣(市、區)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具體比例為:清城區、清新區按照3%修建;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陽山縣按照2%修建;工業園區按照屬地的標準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其中,縣級市、縣城危房翻新住宅項目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三、嚴格審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我市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發改價格〔2021〕3號)執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等的優惠條件。
四、調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減免范圍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相應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以上范圍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件確認),予以免收;
(二)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予以免收;
(三)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建設項目,予以免收;其它項目的新建學校教學樓,減半收取;
(四)公益性、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予以免收;
(五)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統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六)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七)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八)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九)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
(十)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減半收取;
(十一)國務院及其價格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于2022年1月13日印發,為便于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機構和群眾知曉,實施日期設置于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于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本通知印發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本通知施行期間與新頒布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等相抵觸的內容,以新規定為準。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