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由于現《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有關結建面積標準、易地建設費減免標準等條款內容已不能滿足我市人民防空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利于促進全市人民防空建設事業的發展。為解決以上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要求及省、市工作部署,結合清遠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形成了《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二、制定的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
(2)《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0〕435號)
(3)《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發改價格〔202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水利局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轉發關于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工作的通知》(清稅發〔2020〕75號)
三、主要內容
《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主要內容:1、明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2、調整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標準;3、嚴格審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4、調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減免范圍。
四、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清遠市。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于2022年1月13日印發,為便于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機構和群眾知曉,實施日期設置于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于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本通知印發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本通知施行期間與新頒布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等相抵觸的內容,以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