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函〔2021〕361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深化
“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清遠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務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結合我市實際,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工作重點
(一)梳理改革事項,實施清單管理。
建立清單管理制度,根據粵府函〔2021〕136號文明確的《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廣東版)》《廣東省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版)》,結合我市實際,梳理形成《清遠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版)》(附件),逐項落實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改革實施中需調整更新的事項,由事項市級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調整意見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市市場監管局牽頭,事項市級主管部門負責)
(二)明確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粵府函〔2021〕136號文要求,進一步鞏固2019年以來我市實施“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成果,深化涉企經營許可分類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主動研判相關改革事項在“優化審批服務”方式的基礎上改為“實行告知承諾”的可能性,推動更多事項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或實行告知承諾,或將自貿試驗區版清單規定由地方層面實施的改革舉措,爭取在我市范圍內對照實施。〔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司法局、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對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或證明材料。
2.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實施部門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實施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監管部門不得以未經備案為由,限制企業開展經營活動。
3.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實施部門應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制作告知書一次性告知企業;由行政機關出具、用于證明企業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原則上不再收取,改由企業就符合相關條件作出承諾,實施部門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4.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要依法依規積極推動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實施,方便企業就近辦事;要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采取并聯辦理、簡化中間環節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強化配套保障,統籌協同推進。
1.完善清單聯動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聯動調整機制。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中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原實施部門要將其移出本部門權責清單;對其他事項,各單位要及時在廣東政務服務網調整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子項拆分、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提交材料等內容。〔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深化市場主體登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經營范圍規范目錄,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提供服務,告知企業需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簡化住所使用證明,實行住所申報承諾制,便利各類市場主體注冊經營。〔市市場監管局、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統籌推進“一照通行”涉企審批服務改革。按照廣東省“一照通行”涉企審批服務改革實施步驟,以企業端便利為導向,再造政府端業務流程,推進涉企審批服務從部門供給導向向企業需求導向轉變,將企業多業態經營需要辦理的多項許可改為按需組合“一次申辦”、智能導引“一表申請”、并聯審批“一鍵分辦”、證照信息“一碼展示”,優化審批服務,提升準入準營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拓展數字政府改革應用,推進各地、各部門審批業務系統對接廣東政務服務網“一照通行”專區,實現數據共享、業務調度、聯審聯辦、深度協同。〔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4.推廣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應用。構建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的綜合應用體系,豐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在政務、商務、金融等領域的應用場景。加強各審批業務系統與全省電子證照庫、電子印章平臺對接,加快完善基于電子印章的數字簽名功能和應用,實現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在線共享、查驗和調用,并探索向社會公眾、第三方平臺開放電子證照庫。配合推進全省企業電子印章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推廣“電子卡包”等應用,方便交易相對人、平臺企業等查詢、核驗有關信息。加快推動存量、增量證照電子化轉換,確保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1.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地、各部門要落實放管結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履行監管職責,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問題。對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由原實施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對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由實施部門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機構改革有關方案明確監管職責。各監管部門要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細化具體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健全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證照管理銜接。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精準推送至市級涉企經營許可主管部門后,有關部門要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相關經營許可,并將辦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管部門。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如未載明許可經營項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或者其他政務服務業務。〔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提高監管靶向性。探索構建監管風險預警模型,自動判別企業風險狀況,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精準投入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通過監管大數據資源庫,關聯整合日常監管、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相關信息,“一企一檔”記于企業名下,梳理違法失信行為特征,建立高風險企業前導指標。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加快推進市域治理“一網統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對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實行行業禁入制度。〔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事項市級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我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具體協調推進,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法治保障、督促落實、總結評估等方面工作。市商務局負責指導做好“證照分離”改革與對外開放政策的銜接。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暢通涉企信息推送、歸集、共享的實現路徑,確保縱向各級聯通、橫向普遍接入。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市級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省級主管部門,及時掌握上級部門政策動態,對事項逐項細化改革舉措,落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督促指導下級實施機關調整業務規則、完善辦事指南、改造信息系統、落實監管責任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改革工作負總責,明確牽頭部門,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探索推出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二)完善改革評估機制。運用數字政府改革成果,通過技術手段,完善改革常態化評估方法,形成評價、反饋、整改、監督的閉環管理機制。建立以減材料、減跑動、減時限、減成本為主要維度的評價指標體系,從省效能監督系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各部門業務審批系統中直接獲取數據,形成量化評價指標。結合政務服務“好差評”機制,引導企業對辦事指引、審批程序、服務質量等方面“評卷”,形成企業主觀評價指標。
(三)抓好改革實施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充分調動改革積極性和主動性,抓好改革任務落實。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加強一線工作人員業務培訓,領會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確保各項改革政策執行到位,不斷提升企業獲得感。
(四)強化聯絡和報送制度。要在前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各地、各部門改革工作的溝通聯絡,發揮改革聯動作用。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按要求定期報送工作相關情況,主動總結推廣改革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反饋和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