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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核發清新區太和鎮24號區局部兩地塊規劃條件等八個項目的批復

時間:2015-07-29 03:50:53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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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核發清新區太和鎮

24號區局部兩地塊規劃條件等八個項目的批復

市城鄉規劃局:

報來《關于要求審批申請核發清新區太和鎮24號區局部兩地塊規劃條件等八個項目的請示》(清規〔2015〕60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清規委〔2015〕2號文對上述8個項目的審議意見,具體批復如下:

一、申請核發清新區太和鎮24號區局部兩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大華陶瓷有限公司、高瑪

原則同意根據《清新縣城總體規劃(2004-2025)》核發規劃條件:兩地塊總用地面積為48989.68平方米,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1.0<容積率≤2.5,建筑密度≤28%,綠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消防、日照、停車位等須滿足現行相關技術規定。

北側地塊(大華陶瓷有限公司用地)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幼兒園1個(用地面積≥30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個(用地面積≥150平方米)、變配電房。

南側地塊(高瑪用地)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社區服務中心1個(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公共廁所1個(建筑面積≥80平方米)。?

北側地塊與南側地塊須共同開發,并共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項目下一步須到國土部門按程序辦理補繳土地差價手續。

二、申請變更清新區43號區局部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穗源農業有限公司)

原則同意根據《清新縣城總體規劃(2004-2025)》將地塊的用地性質調整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并重新核發規劃條件:總用地面積11957.7平方米,容積率≤2.6,建筑密度≤35%,綠地率≥30%,地上建筑限高45米,地下限深7.2米。原2013年7月25日核發的規劃條件收回作廢無效。

用地內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物業管理用房1個(建筑面積≥50平方米)、公共廁所1個(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臨市政道路邊設置,并要求在建筑首層對外開放使用)、警務室1個(建筑面積≥50平方米)。

建筑退縮城西大道100米控制線須不小于20米,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停車位按照《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要求。

項目下一步須到國土部門按程序辦理補繳土地差價手續。

三、申請變更清遠市科建門窗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廣東精美特種型材有限公司地塊用地性質(申報單位:清遠市科建門窗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廣東精美特種型材有限公司)

原則同意科建、精美公司用地性質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總用地面積268083.7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積2494.95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265588.8平方米,1.0<容積率≤1.8,建筑密度≤28%,綠地率≥35%,建筑限高60米,可兼容性質的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的比率≤30%。

用地內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12班幼兒園1處(建筑面積≥2880,用地面積≥3600)、社區衛生站1處(建筑面積≥300)、文化室(青少年、老年人活動室)2處(建筑面積≥150)、居民健身場所2處(建筑面積≥200,用地面積≥500)、社區服務中心1處(建筑面積≥800)、社區居委會(黨支部)及社區警務室1處(建筑面積≥150)、物業管理(含業主委員會)辦公室1處(建筑面積≥80)、垃圾收集站2處(建筑面積≥80,用地面積≥150)、公共廁所2處(建筑面積≥50)、公交首末站1處(建筑面積≥300,用地面積≥3000)、小型肉菜市場(生鮮超市)(建筑面積≥1500)。

項目下一步須到國土部門按程序辦理補繳土地差價手續。

四、申請核發飛來峽華僑農場局部地塊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城區飛來峽鎮人民政府)

原則同意核發規劃條件:總用地面積60760.83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容積率≤1.5,建筑密度≤25%,綠地率≥30%,建筑限高30米。

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須按《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間距要求。

五、申請核發清遠凝碧灘溫泉度假項目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

在提供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征求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局意見同意后,原則同意核發規劃條件:總用地面積509619.43,其中水體面積200380.21,規劃建設用地面積309239.22,用地性質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兼容二類居住用地,1.0<容積率≤1.3,建筑密度≤25%,綠地率≥35%,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與二類居住用地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均為50%,建筑限高40米,高層建筑在靠近用地主要出入口處組團布置。

用地內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衛生室1處(建筑面積≥300)、文化室1處(建筑面積≥300)、居民健身場所1處(用地面積≥1000,建筑面積≥150)、居委會及物管用房1處(建筑面積≥500)、社區服務中心1處(建筑面積≥10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積≥300,建筑面積≥150)和公共廁所1處(建筑面積≥300)。

進一步論證公共服務設施的合理性,須預留公交站、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

停車位系數按0.6控制,用地內應布置不少于2412個車位,其中室外停車位占總停車位數的比例不得超過30%。

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按照《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要求。

用地內的水體須作為城市公共空間,不得封閉、不得占用。

六、申請核發清遠凝碧灣溫泉度假項目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

原則同意核發規劃條件:總用地面積283131.35,建設用地面積283131.35,用地性質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兼容二類居住用地,1.0<容積率≤1.3,建筑密度≤25%,綠地率≥35%,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與二類居住用地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均為50%,建筑限高60米,高層建筑在北側路邊組團布置。

用地內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12班小學1處(用地面積≥6500,建筑面積≥6000)、6班幼兒園1處(用地面積≥1800,建筑面積≥1600)、衛生室1處(建筑面積≥300)、文化室1處(建筑面積≥300)、居民健身場所1處(用地面積≥1000,建筑面積≥150)、居委會及物管用房1處(建筑面積≥500)、社區服務中心1處(建筑面積≥10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積≥300,建筑面積≥150)和公共廁所1處(建筑面積≥300)。

停車位系數按0.6控制,用地內應布置不少于2208個車位,其中室外停車位占總停車位數的比例不得超過30%。

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按照《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要求。

七、申請核發清遠市銀盞花園用地規劃條件(申報單位:清遠市盈華置業有限公司)

開發單位須征求恒大集團公司的意見,協商解決好小區出入口及地塊排水等問題,并征求地塊與恒大集團公司之間2828間隙地的權屬人意見,協商處理好該間隙地的排水問題。

在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下原則同意核發規劃條件:規劃建設用地面積61046,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1.0?<容積率≤1.8,建筑密度≤26%,綠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商業設施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率≤30%。

用地內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如下:社區居委會2處(建筑面積≥200)、社區服務中心1處(用地面積≥500,建筑面積≥600)、居民健身場所1處(用地面積≥1500)、物業管理用房1處(建筑面積≥300)、垃圾收集站1處(用地面積≥300,建筑面積≥120)、公共廁所2處(建筑面積≥160)、市場1處(建筑面積≥500)、文化活動站1處(建筑面積≥400)、社會停車場。

建筑退縮道路或用地紅線、建筑間距按照《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消防、日照要求。

考慮到項目定位為現代養老社區,小區的教育配套設施可不作安排;按照項目定位,應在社區布置設施較為全面的醫療保健中心。

因項目三面環山,地形較為特殊,須提供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小區的雨、污水必須做到達標排放。

八、關于新城B20號區時代廣場、維港新天地及金茂公館項目容積率問題(申報單位:清城區人民政府)

原則同意按以下方案執行,具體如下:

1.維港新天地項目整體容積率按不大于2.8控制,由B、E、J三個連續地塊組成,合計用地面積58090.58平方米,其中B地塊(地號B20000005)面積12294.68平方米、E地塊(地號B20000002)面積37123.82平方米、J地塊面積8672.08平方米;政府儲備地I地塊(地號B20000007)面積562.68平方米,容積率按不大于2.8控制;其余指標按清規委〔2013〕1號文意見核發規劃條件。

2.時代廣場項目整體容積率不得大于4.0,各地塊指標可在項目內平衡使用,具體如下:

(1)A地塊(地號B20000004,面積29486.78平方米)的容積率由原來的不大于5.0降至不大于4.7,其余指標按原核發規劃條件不變。

(2)C地塊(地號B20000002,面積17858.42平方米)按照出讓時的規劃條件執行。

(3)軍分區用地F地塊(面積3768平方米),由政府收回;政府儲備地H地塊(地號B20000006,面積10681平方米)、G地塊(地號B20000008,面積768平方米)按容積率不大于1.7控制,其余指標按清規委〔2013〕1號文意見核發規劃條件。

(4)D地塊(地號B2000509,面積2859.38平方米)中時代廣場建設用地994.15平方米按容積率不大于4.7核發規劃條件,剩余為綠化用地由政府無償收回,原國土證收回后剔除綠化用地重新發證。

3.鑒于清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時代廣場項目歷史因素,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同意時代廣場A地塊(地號B20000004,面積29486.78平方米)以4.7為基準容積率、朝南公司B地塊(地號B20000005,面積12294.68平方米)以2.8為基準容積率、金茂公館J地塊(面積8672.08平方米)以2.5為基準容積率。

請你局嚴格按照清規委〔2015〕2號文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上述項目的規劃審批及批后管理工作。

此復。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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