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清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修訂的《清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六屆第7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5年7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并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一系列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履行政府職能,辦理行政事務適用本規則。
三、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黨的十八大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按照“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有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改革創新,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協調處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工作。
八、市長離開清遠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領導實行補位制度。
九、市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行政措施。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創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第一協調人”責任意識,凡屬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應積極主動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要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系,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一、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方針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制定發展目標,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健康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進一步簡政放權,規范行政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全面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環境。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創新社會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完善公共服務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強環境保護,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向市政府報告本部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市政府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報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十七、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制定并頒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起草,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審定和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相關單位或市政府相關單位協同市法制局負責。
起草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有利于指導和推動工作,備而不繁、簡明易行。要堅持科學民主制定規范性文件,不斷提高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
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重大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并把相關被采納的意見情況反饋給社會公眾。要根據實際需要,由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組織相關機構、專業人員進行風險評估。
市政府及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在《清遠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對外發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職權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合法性審查,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要健全和完善防控措施,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對違法或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市政府要依法予以撤銷或責令制定部門糾正。不得設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市政府及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以及報備制度。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序,規范行政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決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各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性、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依法應報市人大常委會決策的事項及其他必要事項,還應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國家政策和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風險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調,盡量取得一致性意見;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國家、省有關專門規定和機構編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市政府法律顧問、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為決策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依據。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根據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后部署實施。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嚴格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七章??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提升行政效率。市政府日常工作,屬于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跨分管范圍的,原則上由市長指定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切實規范部門、單位請示事項辦理,嚴格工作程序,強化精細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科學化水平。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工作執行力,提升落實到位率;堅決落實市政府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務落實,強化工作調度,促進問題解決;認真落實領導批示(交辦)工作,明確牽頭責任人和辦結時限,確保工作任務如期如質完成。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群眾觀念,密切聯系群眾,提升群眾滿意率。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構建以政務服務中心和電子政務等為主要平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事項,建立覆蓋市、縣、鎮、村四級的政務服務網絡,提供快速便捷優質服務。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加強“市長信箱”、“12345”政府服務熱線問題處理,強化工作責任,規范工作流程,切實解決公眾訴求。
第八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各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和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法制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各一名負責同志為固定列席人員。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負責人,清遠軍分區負責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研究討論向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等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重要政策性、規范性文件草案,討論決定市政府發布的重要指示、決定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六)學習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等工作方面的政策理論及有關法律法規;
(七)討論市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二、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四十三、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安排,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主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于會前送達市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或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范性文件先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市長請假。各部門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應書面向市政府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市長報告。不能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的人員,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市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托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常務副市長簽發。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需要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的,應嚴格執行會議申報審批制度。會議承辦部門、單位要事先擬定具體方案,除特殊情況(緊急會議)外,應提前7天以上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批。需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報分管副市長審批;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報市長審批。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做到講短話,開短會,不陪會。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召開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按市政府批準的年度會議計劃安排執行。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24個;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
貫徹省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工作會議。組織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高效節約原則進行撤并整合,盡量精減會議數量、程序、內容和參加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緊急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屬于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無需報市政府。
五十、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其他公文(平行文和下行文),屬于分管副市長職權范圍的,可由市長授權分管副市長審核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由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辦公室與市委辦公室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會簽;如有必要,可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會簽。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規范性文件每年控制在50個以內,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規范性文件每年控制在70個以內。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部署會原則上不發紀要,已印發了會議材料的,不再發文,市領導會議講話除特別重要外,一般不再發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室要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屬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辦。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批辦和市政府辦公室轉辦并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辦理完畢后要及時回復辦理結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十一章??請示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有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市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圍和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動以及按組織原則需由市委決定的,應提出意見報請市委審定。
五十七、市政府副市長參加對外活動或代表市政府作重要表態,要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對于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實施前應向市政府報告。
市政府各部門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市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市長、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
市政府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經濟運行、重點工作推進及其他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政府辦公室適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五十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報送工作,全面、及時、準確、規范地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為市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三)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四)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五)其他重要資料信息。
六十、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及時、準確、無誤的原則,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應急辦)]報告值班與應急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緊急突發事件和緊急信息要隨發隨報,可先通過電話初報再書面詳細報告,書面首報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
第十二章??工作紀律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參加省或全省性重要會議活動除外)、出訪,離開本市休假(異地任職節假日回居住地除外)、學習,須分別向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報告,并抄送省委辦公廳(值班室);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離清出訪、出差和休假、學習,應事先書面報告市長和市委,并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清外出和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示報告,同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應急辦)]報備。
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清外出和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應急辦)]報備。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及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以及廉潔從政各項規定,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審批制度和報銷制度,嚴禁隨意擴大接待范圍和提高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基層單位和服務對象的送禮和宴請,各部門各單位之間一律不得搞相互宴請、迎來送往;嚴格執行公務卡消費制度,規范公務開支。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辦公室要做好學習計劃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七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重點深入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面對面聽取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一般性調研不安排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杜絕層層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干擾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不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到車站、碼頭、高速路口及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七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應報請市政府同意,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接受媒體采訪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附?則
七十五、加強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銜接工作,嚴格落實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
七十六、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七十七、2014年5月26日印發的《清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清府〔2014〕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