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10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0〕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清辦發〔2019〕34號),我市生態環境系統機構改革已經完成,縣級生態環境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已不存在市縣兩級生態環境機構的層級。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18年兩次作了修正,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分別印發了《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9〕6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能夠滿足我市當前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
鑒于上述原因,《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2013〕116號)涉及的部分管理事項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表述不一致,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工作,經七屆第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決定對《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2013〕116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