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
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一、廢止背景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辦發〔2019〕5號)、《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清辦發〔2019〕34號),縣級生態環境局已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已不存在市縣兩級生態環境機構的層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18年兩次作了修正,生態環境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分別印發了《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9〕6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市生態環境局據此印發了《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內部分工方案》(清環函〔2019〕668號),明確了除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分工權限。
鑒于上述原因,導致《通知》涉及的部分管理事項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表述不一致,且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基本能夠滿足我市當前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
二、廢止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辦發〔2019〕5號);
2.《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清辦發〔2019〕34號);
3.《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
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9〕6號);
5.《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
6.《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內部分工方案》(清環函〔2019〕668號)。
三、廢止意義
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精簡辦事程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