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08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20〕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已經七屆第5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7日
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加快我市綠色建筑量質雙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建設、運行、改造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促進本市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統籌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以推進綠色規劃為引領,以嚴格設計貫標為切入口,以加強綠色建筑施工全過程監管為重點,以技術創新和機制創新為動力,促進新建綠色建筑的量和質全面提升,綠色建筑運行水平和推動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環境品質全面提升,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綠色建筑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工業園區、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及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財政、科技、稅務、水利、統計、能源、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確保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第五條 下列民用建筑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綠色建筑:
1.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100%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2.新建(改建、擴建)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按100%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3.舊城改造項目按100%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4.燕湖生態新城、江北新區、省職教基地、銀盞新市鎮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等按100%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5.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項目,2020年12月31日(含)前立項的按不少于小區總建筑面積的60%配建綠色建筑。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項的按100%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完成方案總平面審查的項目按原審查要求開展后續工作。
6.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應遵守國家和廣東省綠色建筑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政府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余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鼓勵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小區或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按照二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2017)等現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對建筑物進行綠色建筑等級確認,包括:1.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進行設計評價(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進行預評價);2.在建筑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或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申請“綠色建筑評價”)。項目應在工程結構主體封頂前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或通過“綠色建筑預評價”)。綠色建筑評價項目均應通過廣東省綠色建筑信息平臺采用網絡方式進行申報。
第八條 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采光照明、熱泵熱水、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新建12層以下(含12層)的公寓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學校、宿舍、醫院、賓館等公共建筑,應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代替。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具備采用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應當至少采用一種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委托中介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應設置綠色建筑專篇,明確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提出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目標,明確工程的綠色建筑技術、資金投入、節能環保效益評價等內容。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須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須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相應建設工程項目的概算進行審核。
第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審查階段明確告知建設單位按本辦法進行綠色建筑的配建。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制定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發展工作規劃,明確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發展目標、發展任務和發展要求。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建設過程實施監管,并強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項目監督報告應包含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監督情況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
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專項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財政投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資金,并對相應建設工程項目的預算及決算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要求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進行環評審批。
第三章 綠色建筑的實施
第十五條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綠色建筑標識評價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自身條件,從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布的評價機構名錄中任意選取1個評價機構提出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綠色建筑標識評價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自身條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價機構提出申請。
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變更的,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筑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并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等,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設計單位編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筑節能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節能內容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規范、設計圖紙制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筑施工組織方案,確定施工控制流程,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生態環境、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和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標準、規范,結合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
第四章 綠色建筑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一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對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標準進行檢查。以下情況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一)工程未按圖紙及合同約定內容施工完畢的;
(二)不符合建筑節能驗收標準強制性規定的;
(三)其他違反建筑工程驗收相關規定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運營和改造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不得損壞圍護結構、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并協助做好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
供電、供氣、供水、供冷(熱)等單位應當配合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重點建筑的能耗數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進行測評。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人員和檢測設備等條件,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二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既有民用建筑實施綠色改造。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計劃,并按照相關標準組織實施。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既有建筑綠色改造。
第六章 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原則,優先采用自然通風、建筑遮陽、隔熱、保溫、立體綠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裝配式建筑等綠色技術。
綠色建筑應通過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和節約程度。合理規劃住宅、配套公建、小區道路、停車、公共綠地等項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過采用科學、實用、新型的建筑體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積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墻體、地面等立體組合的綠化體系,并合理配置綠色植物,提高小區單位面積的綠化率??茖W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實現城市開發集約用地。
第二十九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要求,采用先進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型設施設備。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光伏、光熱建筑一體化技術,以及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熱回收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項目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條 新建建筑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優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調水技術措施,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新建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建筑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對未納入市政污水管網收集的建筑,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小型污水處理系統,保證污水排放達標。
新建建筑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使用非傳統水源應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公共區域采用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三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使用高強鋼筋及其機械連接和焊接技術、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積極推廣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條 鼓勵綠色建筑實施工業化、裝配式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整體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鼓勵使用預制內外墻板、樓梯、疊合樓板、陽臺板、梁以及集成式櫥柜、衛生間浴室等構配件、部品部件;鼓勵其他建筑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鼓勵新建商品住宅項目實行全裝修交付。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筑物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三十五條 綠色建筑的居住和辦公空間應當符合采光、通風、隔音降噪、隔熱保溫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采用綠色建筑創新技術,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預測綠色建筑節能效益和節水效益。
鼓勵綠色建筑設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數字化模擬施工全過程,建立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記錄。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政府投資的農村公共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政府投資的各類示范村鎮農房建設項目采用符合地域及氣候特點、保持嶺南建筑特色的綠色技術。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達到二星A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項目,各級政府可予以獎勵。對綠色建筑發展的支持和獎勵措施由各級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因采取墻體隔熱、保溫、遮陽、節水、裝配式建造等相關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鼓勵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本市建筑物提供節能改造。各級政府應相應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辦法。
第八章 執法和宣傳
第四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綠色建筑牽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開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執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應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推廣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周期內,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等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取暖或空調的工業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辦法施行后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民用建筑。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其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
本辦法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實施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臺的新政策、措施有沖突的,按國家和省的新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