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
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9號)要求,加快推進我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面設點、全市聯網、自動預警、依法追責”的總體要求,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監測新格局。到?2020?年,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系統互聯共享,監測信息統一發布;健全監測與監管協同聯動、部門會商工作機制;監測自動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顯提升;初步建成統一監測、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二、重點任務
(一)建設和完善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涵蓋大氣、水、土壤、噪聲、輻射、生態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開展監測和評價。全面、客觀、準確、及時反映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1.空氣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在現有國控站點和市控站點的基礎上,根據城區擴展和建設的變化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和程序,增加或優化調整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各縣(市、區)原則上在轄區內建設至少2個市控或以上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根據環境管理的需求可加密建設監測站點。提升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金屬監測能力。
2.水環境監測網絡。在現有的北江流域水質監測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完善大江大河干支流、跨界河流、主要湖泊水庫的監測斷面,加強對各級飲用水水源地、產業轉移園區及其他有重大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區域的監測,逐步補充農村水環境等監測斷面。逐步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跨市交界河流和重點河流斷面的水質實時監測監控。逐步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實時監控系統建設。提升全市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化學物質監測能力。
3.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國控點設置的基礎上,建立完善本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全市統一按照行業規范分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農產品產地質量、污染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等土壤監測,以及與土壤環境相關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估。
4.聲環境監測網絡。在現有市區區域環境噪聲、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功能區噪聲的基礎上,根據建成區擴展情況,進一步優化布點。推動聲環境質量監測自動化,到2020年,市區功能區噪聲基本實現自動監測。
5.輻射環境監測網絡。積極協助省輻射監管部門的國控點水體和空氣γ輻射環境監測站點建設工作,將我市重點農產品基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納入省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工作范圍。
6.生態監測網絡。配合國家、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強化對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重要濕地、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生態公益林、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的監管。
7.重點污染源監測網絡。市、縣(區)環保部門要建立完善市、縣兩級重點污染源名單,按照執行的排放標準、法律法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等污染源監管要求確定重點污染源名單,每年動態更新。市、縣(區)環保部門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排放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自行監測和監測信息公開。市、縣(區)環保部門要督促國家和省級重點監控排污單位按要求建設穩定運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各級環保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省環保部門和本市的有關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并分級公開監測信息。逐步加強對機動車等移動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揚塵污染源,畜禽養殖、種植業源等農業污染源的監測與統計。
(二)實現全市生態環境監測信息聯網共享和統一發布。
1.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市、縣(區)保護部門以及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衛生、林業、氣象、統計等部門獲取的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數據要通過通報、會商機制,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
2.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配合國家、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建設,逐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逐級貫通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傳輸體系;各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衛生、林業、氣象等部門要開放數據接口,建成匯集各級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技術,實現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有效控制,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的實時發布與共享,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數據支持。
3.建立全市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統一發布機制。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劃分,明確對外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逐步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通過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或其他形式,及時準確發布全市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及生態狀況等監測信息,提高政府環境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工作。
(三)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1.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健全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完善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建立環保、氣象聯合會商長效機制,發布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逐步建設精細化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
2.水環境預警體系。加強對北江流域干支流水體、水源地等水質監測與預警。
3.土壤環境預警體系。配合省環境保護廳開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監測,提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水平。
4.輻射環境預警體系。配合省環境保護廳以環境輻射監測系統和應急監測系統為基礎,以重點流域和重要區域為重點,開展核輻射安全預警監測。配合開展放射性風險源及敏感目標的詳細調查,建立分級、分類、分段的突發核與輻射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體系。
5.生態環境預警體系。定期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對生態保護紅線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重要濕地、重要生態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人類干擾、生態破壞等活動進行監測、評估與預警。配合省衛計委在重點區域設置環境健康監測點,定期監測暴露人群環境污染相關指標和健康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及其健康損害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和預警。配合省環境保護廳開展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
6.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預警體系。完善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傳輸網絡,實現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和管理信息聯網,形成排污單位監測大數據管理與分析能力,實現污染自動預警、超標排放報警及追蹤定位。增強重點工業園區環境風險預警與處置能力。
(四)構建測管聯動、監管規范、考核問責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考核機制。
1.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相關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完善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創新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訴舉報和市場退出機制,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嚴格環境監測機構計量認證監督管理,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監測機構,依法查處,并提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其計量認證證書。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管理體系,按信用等級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差別化管理,相關信用等級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監測數據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2.實現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履行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職責,依托污染源監測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快速響應機制,制定監測與執法聯動工作規程,并根據污染物排放和自動報警信息,實施現場同步監測與執法。
3.為考核問責提供技術支撐。完善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各地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等職責任務提供技術支撐,為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及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提供科學依據。
(五)健全規范,改革創新,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
1.規范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省、本市統一的監測布點、監測和評價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態、污染源、噪聲、輻射等監測,增強各部門、各類監測機構、排污單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2.穩步推進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改革。配合省環境保護廳做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3.明確生態環境監測事權。配合環保部、省環境保護廳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工作,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監管重心下移。市、縣(區)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要求,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環境應急監測與預報預警等職能。
4.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各領域生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制度,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完善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的投入力度,將所需建設運行經費納入各級財政當年年度預算予以保障。持續推進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重點加強各級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站點標準化建設、衛星遙感解譯和無人機(船)監測、自動監測與預報預警、環境應急監測、特征污染物和環境監測信息化等能力建設。
5.積極培育生態監測市場。開放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各相關領域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在環境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重要生態功能區狀況評估等基礎公益性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6.提升生態監測科技創新。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深入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評估和預警科研創新,借鑒監測科技先進經驗,提升我市技術創新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把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推進落實。
(二)強化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定期將實施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有效投入。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統籌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承擔的任務,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網絡現狀調查,梳理現有監測點位、指標、技術標準和規范等情況,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監測網絡規劃布局、優化調整、綜合評價及監測信息互聯互通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目標任務及完成時限,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導檢查,扎實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四)本工作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現狀及建設目標
2.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重點任務分工表
3.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有關部門責任
附件1
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現狀及建設目標
各環境要素網絡 |
現狀 |
建設目標 |
|||
點位數 |
布點情況 |
點位數 (含現狀) |
布點情況 |
||
空氣環境監測網絡 |
城市站 |
3 |
國控點,清城區 |
5 |
清新區、清城區 (省控網) |
縣級空氣自動監測站 |
18 |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連州市、連山縣、連南縣、陽山縣 |
18 |
|
|
復合污染成分監測站 |
0 |
|
1 |
待定 |
|
路邊站 |
0 |
|
1 |
待定 |
|
重金屬 專題站 |
0 |
|
1 |
待定 |
|
水環境監測網絡 |
地表水 監測網 |
61 |
主要河流、湖泊水庫 |
61 |
|
飲用水水源監測網 |
12 |
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 (含在用和備用水源) |
85 |
增設全市73個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點位 |
|
產業轉移園區監測網 |
14 |
3個產業轉移工業園 |
約17 |
4個產業轉移工業園 |
|
地下水監測網 |
0 |
|
3 |
待定 |
|
地表水自動監測 |
1 |
|
4 |
|
|
土壤環境監測網絡 |
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 |
156 |
基礎點63個、風險點81個、 背景點12個(國控網) |
156 |
|
噪聲環境監測網絡 |
城市區域 |
219 |
清城區110、清新區109 |
219 |
優化、補充,清城區 |
道路交通 |
63 |
清城區41、清新區22 |
63 |
優化、補充,清城區 |
|
功能區 |
6 |
清城區6 |
14 |
優化、補充, 清城區7、清新區7 |
附件2
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重點任務分工表
附件3
清遠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有關部門責任
一、市環境保護局
牽頭組織實施我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
(一)統一規劃,建設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全市生態環境預報預警體系;
(二)構建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
(三)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考核問責機制;
(四)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二、市委組織部
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三、市編辦
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銜接國家、省制定環境監測機構編制標準,提升環境監測機構編制使用效能。
四、市發展改革局
(一)支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有關項目立項審批;
(二)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相關信用等級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指導環境監測相關新技術、新設備推廣應用。
六、市科學技術局
(一)推進環境監測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促進和鼓勵高科技產品與技術手段在環境監測領域的推廣應用;
(二)鼓勵全市科研部門和相關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
七、市公安局
(一)按省公安廳統一部署,共享機動車信息庫,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二)指導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的數據安保工作;
(三)依法處理環保部門移交的涉環保案件,并及時反饋查處情況。
八、市紀委監察委
運用生態環境監測與評價結果,對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和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九、市財政局
(一)統籌用好現有環保資金,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和大數據平臺等有關項目的財政保障;
(二)為我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提供財政保障。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我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人事管理、職稱管理支持。
十一、市國土資源局
(一)組織開展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一)組織開展對建筑工地等揚塵污染源調查和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
(一)在港口、碼頭、大型交通干線布設監測點位,試點開展空氣質量自動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相關道路交通流量數據及港口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信息,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四、市水務局
(一)在人口密集區、國家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區、大型工業基地布設監測點位,開展地下水監測;在主要江河、湖泊水庫、飲用水源地等布設監測點位,開展水功能區監測;在重要水庫水源地布設監測點位,開展水生態監測包括藻類監測、浮游動物監測等;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四)參與建設全市水環境質量預警體系。
十五、市農業局
(一)在耕地布設監測點位,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開展種植業源農業面源污染調查和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六、市衛生計生局
(一)對自來水水廠出廠水質開展衛生監督監測;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重點地區環境污染相關指標數據,對暴露人群健康進行監測,評估環境污染對暴露人群健康的影響;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七、市統計局
將有關環境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
十八、市林業局
(一)在林場、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布設監測點位或建立生態觀測站,開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等生態指標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十九、市安全監管局
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礦山及尾礦庫信息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二十、市質監局
(一)組織對生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開展計量檢定或校準,拓展在線監測儀器的計量檢定或校準;
(二)嚴格環境監測機構計量認證監督管理,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二十一、市氣象局
(一)完善氣象觀測網絡,開展氣象要素監測,完善氣象部門組建的大氣污染成分監測網;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和開放數據目錄,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
(四)參與建設全市精細化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
二十二、清遠海事局
(一)組織建設沿海和內河船舶污染監視網絡,配合開展船舶污染監測;
(二)共享上述相關數據,接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二十三、市大數據中心
(一)完善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為政府部門間的環境生態信息共享提供交換渠道和基礎性支撐;
(二)實施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推動建設環境保護大數據平臺,指導有關部門共享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
(三)參與建設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并與國家、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對接。
二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負責制定本轄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