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
政府廢止、宣布失效、修訂部分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人民政府廢止、宣布失效、修訂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已經七屆第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廢止、宣布失效、
修訂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為我市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根據省委、省政府《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粵發〔2016〕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7〕6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7〕36號)的工作要求,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0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涉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50號)等文件的工作部署,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對部分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已被新規定蓋涵或替代、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或者適用期已過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作出予以修訂、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決定。
決定予以修訂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實施機關評估修改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另行發布;決定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現將此次清理的有關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清遠市關于加快清遠市烤煙生產發展的實施意見》(清府辦〔2005〕86號);
(二)《印發<清遠市拍賣行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06〕26號);
(三)《印發<清遠市開展質量興市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6〕14號);
(四)《頒發<清遠市關于市區戶籍管理暫行規定>的公告》(清府〔2006〕40號);
(五)《印發<清遠市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2006〕73號);
(六)《印發<清遠市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06〕112號);
(七)《關于修改印發<清遠市中心區域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制實施辦法和年票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07〕36號);
(八)《印發<清遠市節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7〕77號);
(九)《印發<關于充分利用資本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清府〔2007〕81號);
(十)《印發<清遠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08〕17號);
(十一)《印發<北江旅游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8〕31號);
(十二)《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08〕84號);
(十三)《關于<清遠市中心區域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的通告》(清府〔2008〕118號);
(十四)《印發<清遠市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廉政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2009〕48號);
(十五)《關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清府〔2009〕81號);
(十六)《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清府辦〔2010〕58號);
(十七)《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清府〔2010〕54號);
(十八)《關于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清府辦〔2011〕38號);
(十九)《印發<清遠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12〕28號);
(二十)《印發<清遠市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30號);
(二十一)《關于印發<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42號);
(二十二)《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60號);
(二十三)《印發<清遠市中心區域政府投資項目BT模式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74號);
(二十四)《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機動車在市區通行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2〕139號);
(二十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執行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清府〔2013〕30號);
(二十六)《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營權拍賣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3〕58號);
(二十七)《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心區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BT模式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3〕117號);
(二十八)《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保留前置審批事項和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等四個目錄>的通知》(清府辦〔2014〕24號);
(二十九)《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開發利用項目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清府辦〔2014〕35號);
(三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政府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清府辦〔2014〕36號);
(三十一)《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73號);
(三十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各部門權責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清府辦〔2014〕75號);
(三十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縣級政府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的通知》(清府辦〔2015〕20號);
(三十四)《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5〕24號);
(三十五)《清遠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各部門委托清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事項目錄(第二批)>的通知》(清府辦〔2015〕32號);
(三十六)《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心區域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5〕62號);
(三十七)《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規范查處無照無證經營行為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5〕63號);
(三十八)《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清府〔2015〕42號);
(三十九)《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清遠市區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機動車通行區范圍的通告》(清府〔2015〕130號)。
二、決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清遠市關于加快市屬國有特困企業改革的意見》(清府辦〔2005〕57號);
(二)《印發<清遠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6〕2號);
(三)《關于整治環境污染專項行動方案》(清府辦〔2006〕86號);
(四)《關于開展清理清遠市閑置土地工作的通告》(清府〔2006〕113號);
(五)《印發<關于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07〕86號);
(六)《印發<清遠市主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7〕105號);
(七)《印發<清遠市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8〕18號);
(八)《關于印發<清遠市整治焚燒廢物專項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08〕46號);
(九)《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違法違規焚燒工業固體廢物的通告》(清府〔2008〕64號);
(十)《印發<清遠市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工作細則>的通知》(清府〔2009〕58號);
(十一)《印發<清遠市中小企業貸款貼息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2009〕62號);
(十二)《印發<清遠市關于服務企業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0〕44號);
(十三)《印發<清遠市開展嚴厲打擊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2〕16號);
(十四)《關于開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清府辦〔2012〕20號);
(十五)《印發<清遠市支持金融業發展及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2〕52號);
(十六)《印發<清遠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2〕100號);
(十七)《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陶瓷行業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34號);
(十八)《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改革完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102號);
(十九)《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4〕16號);
(二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23號);
(二十一)《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26號);
(二十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4〕28號);
(二十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4〕32號);
(二十四)《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電子商務企業集中辦公區域登記與集群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42號);
(二十五)《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市場主體規范升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4〕68號);
(二十六)《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縣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清府〔2015〕18號);
(二十七)《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支持外貿穩增長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辦〔2015〕49號);
(二十八)《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6〕208號)。
三、決定予以修訂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印發<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27號);
(二)《清遠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政府各部門委托清遠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清府辦〔2012〕137號);
(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清府辦〔2013〕47號);
(四)《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2013〕116號);
(五)《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技術性審查市場化事項目錄>的通知》(清府辦〔2014〕6號);
(六)《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心城區市政道路項目專項建設模式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