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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2-14 08:21:28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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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25003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投資

  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2025〕13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產業園區管委會:

  《清遠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第5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清遠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

  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粵府〔2023〕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市本級及以上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以下統稱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和農林水利、交通、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的項目。

  第三條 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集中建設管理和自行組織建設。

  對項目使用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原則上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情況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

  基于業務需要,前款規定兩種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市場化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市政府明確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建設單位。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工程咨詢、檢驗檢測等參與項目建設并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

  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高效專業、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

  第五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組織建設實施的項目原則上從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開始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負責,市政府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 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由本單位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自行組織建設:

  (一)農林水利、生態環境保護、公路、內河航道建設、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維修和改造、軌道交通、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二)醫療設備、實驗室裝備、實訓設備、應急救援設備、辦公及教學設備等專業性較強的非工程設備購置;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四)市政府明確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稱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是指項目使用單位內設有專門基建管理部門,配備5名或以上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

  對符合自行組織建設范圍的項目,在保持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項目使用單位可向市政府申請將項目全部或部分建設內容交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組織建設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市場化代建單位,是指按照約定代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場化、專業化機構。市場化代建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產生,對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屬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項目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接管單位、市場化代建單位、參建單位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具體職責分工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九條 建立項目分級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推進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壓實主體責任,主動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時,市代建項目管理局、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全程參與項目前期工作,組建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協同推進項目全過程建設管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對項目建設單位難以協調解決的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召集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協調。對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復雜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主動提請市政府協調。

  第二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條 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報批,相關文件應當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一條 擬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項目需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包括前期工作經費),并負責項目資金撥付,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辦理項目資金證明(如需),辦理立項申請手續。市代建項目管理局負責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工作,項目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本單位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工作。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面、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一般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確需超過的(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應先經項目使用單位確認同意),其初步設計概算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市有關部門核定。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或市場化代建單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以項目建設單位的名義直接申辦不涉及產權的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事項。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依據市政府相關文件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歸屬項目使用單位的,由項目使用單位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所頒發不動產權證產權人屬項目使用單位;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歸屬市代建項目管理局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作為建設單位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所頒發不動產權證產權人屬市代建項目管理局。采用市場化代建模式的項目,由市場化代建單位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項目開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并附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申請進行嚴格審核,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概算調整。

  由于項目使用單位需求導致調整立項或概算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牽頭辦理相關調整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單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設,嚴格按國家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要求控制項目的建設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采購代理、施工、工程檢測及貨物供應商等參建單位簽訂相關合同;采用市場化代建模式的項目,由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或項目使用單位和市場化代建單位雙方簽訂代建合同。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和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依照招標文件約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市

  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竣工結算、驗收備案、財務決算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市代建項目管理局組織各有關單位辦理移交接收手續并將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或業主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驗收、移交按照市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項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或接管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承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項目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相關合同、設計文件約定執行;相關合同、設計文件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協調參建單位進行保修。

  第四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或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工程合同提出撥款申請,報請市財政部門或項目業主核撥。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撥付原則上按照市政府有關財政投資項目集中支付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完整、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財務活動,報送相關報表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報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內容包括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等所有與工程相關的投資。

  第二十九條 對市場化代建單位組織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資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付市場化代建單位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工程建設項目“一網通

  辦”平臺申請審批事項,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信息共享到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職能分工,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局、項目使用單位和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力,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市場化代建單位或項目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如國家、省、市出臺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則按新規定執行。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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