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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0-12-28 00:00:00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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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20029


府函〔2020〕245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清遠市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

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粵府函〔2020〕13號)(以下簡稱《辦法》),優化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質量,切實提升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職業安全感和駐地歸屬感,激發消防救援隊伍旺盛戰斗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按轄區、職能等劃分,按照本實施細則指引,貫徹落實《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和《細則》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業榮譽保障

第四條各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局等部門〕

第五條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支隊級以上單位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由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并可給予一定物質獎勵。〔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三章 職業風險保障  

第六條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救援隊伍發出的死亡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撫恤金。〔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七條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還應當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八條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保費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待中央政策出臺后,由省消防救援總隊商省財政廳另行規定。(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醫保局、市殘聯)

第九條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第十條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衛生健康部門配合,落實對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

第十一條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市殘聯牽頭,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負責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省級對應業務部門負責解決。(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

第十二條鼓勵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民政局、市稅務局〕

第四章 社會優待保障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正在執行公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免交通行費。(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為消防救援隊伍提供優先服務。(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

第十四條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的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當地殘疾軍人享受減免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第十五條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等景區場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十六條 患急危重癥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

消防救援隊伍應與當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癥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保障用血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局)

第十八條住建部門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公租房或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的,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九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費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

第二十條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對應業務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稅務局)

第二十一條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責任單位: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第二十三條烈士、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范)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

烈士、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和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選擇就近優先入地方公辦幼兒園、小學和初中就學。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原則上按照普通高級中學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錄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原則上降低20分錄取。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愿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第二十四條隨隊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參照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進行安置。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和英雄模范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隨隊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優先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于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于每月初發放,資金承擔主體根據中央地方責任劃分情況確定。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市后,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

第五章 生活待遇保障

第二十五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范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

第六章 財政經費保障

第二十六條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按規定落實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大消防投入,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

第七章 其他方面保障

第二十八條組織部門、黨校等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責任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內容與國家后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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