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70016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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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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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遠市人民政府 ?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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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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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以下簡稱《土十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深入推進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總體目標,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總結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整治理經驗,全面落實《土十條》、《省實施方案》的各項要求,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地資源永續利用。
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掌握土壤環境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林地和草地,圍繞已有調查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農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編制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以廢舊電子拆解、電鍍、化工、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印染、鉛酸蓄電池制造、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和醫藥制造等行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的環境質量排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編制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工作方案。結合全市“退二”及“三舊”改造推進工作,以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為重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環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排查工作,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及時進行環境排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科學規劃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2017年底前,配合國家、省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并投入運行。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八個縣(市、區)內全覆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監測能力,重點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加強土壤監測人才隊伍建設,依托省級相關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參與人員培訓。[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五)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建設與共享。配合國家和省統一要求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農業、地質等部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力爭2018年底前向國家及廣東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提供相應數據。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部門間土壤環境信息互通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二、加強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六)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城鄉功能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結合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設項目選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林業局、農業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周邊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參照《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關于印發〈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原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58號)、《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經濟和信息化局、代建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七)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嚴格審批向河流排放鎘、汞、砷、鉛、鉻 5 種重金屬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等規范,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環評論證或者探礦發現存在放射性風險的企業每年要參照《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根據國家經貿委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布的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產品和企業的目錄,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逐步淘汰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廣,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到2020年,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上級下達減排任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開展全市固體廢物專項檢查,重點排查和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 嚴格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重點組織對電子拆解行業企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監管[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進一步的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的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的監測、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落實]
(八)嚴格控制農業污染。參照《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規范(2011年修訂版)》(農農發〔2011〕3號)技術要求,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開展農作物病蟲專業化統防統治與綠色防控融合推進試點建設。鼓勵有機肥與無機肥配合使用,推進種養結合,實現循環使用[市農業局牽頭,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2020年起,英德市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試點(英德市人民政府牽頭,市農業局、財政局、供銷合作社、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葉等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比例明顯提高。[市農業局牽頭,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做好規?;笄蒺B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各級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指導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與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推行規?;笄蒺B殖場(小區)標準化改造和建設,鼓勵和支持中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納污染物生態養殖模式,推動養殖專業戶實施糞便收集和資源化利用。到 2020 年,規?;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 75%以上。[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加強灌溉用水環境管理。開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農業局、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農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九)減少和防范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強化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加快縣級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鎮轉運站、村收集點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到2018年底,所有縣(市、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2009)基本建成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和無滲濾液處理的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規范的生活垃圾處置方式,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6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整治后評價等級要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2005)中II級及以上,封場要嚴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封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0-2010)執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代建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切實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處置方式,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后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2009)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造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進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F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建城〔2009〕23號)和《關于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26號)的相關要求完成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代建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十)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和園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類清單,報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廣東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等參與)
(十二)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定期評估優先保護類農用地面積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參與)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2020年底前,英德市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英德市人民政府牽頭,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市農業局牽頭,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其追溯管理,農產品一旦超標,應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場[市農業局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及周邊新建重點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十三)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護隔離帶,阻控污染源,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十四)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強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十五)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林業局牽頭,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四、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重點行業及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其他行業建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相關技術導則要求對土壤環境進行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h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十七)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2004)、《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3-2014代替HJ/T 25-1999)等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已經收儲的,或列入收儲計劃但調查評估責任主體缺失或者不明確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市土地儲備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十八)明確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參照《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 350-2007)等相關標準,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在修復達標后或規劃調整后才能進入用地程序[市土地儲備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十九)落實各部門管理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工業企業地塊再開發利用土壤調查評估、治理修復、治理修復驗收的環境監管。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等參與)
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2017年底前,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加強土地環評、供地、規劃、建設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負責)
五、推進治理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過失的,承擔污染土壤修復的連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二十一)提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農業部門等土壤相關成果資料,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變化和土地利用變更情況,定期對項目庫更新完善。[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二十二)有序開展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參照《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4-2014代替HJ/T 25-1999)等有關要求開展治理與修復[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2018年底前,清城區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清城區人民政府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等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根據《關于印發〈農用地污染土壤修復項目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4〕93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佛岡縣于2017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佛岡縣人民政府牽頭,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到2020年底,完成國家、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二十三)強化治理修復過程管理。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土地開發儲備部門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應當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h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進行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后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土地開發儲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涉及污染耕地的,報送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市農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涉及林地的,報送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市林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負責)
六、落實屬地責任,實施差異化管控
(二十四)落實屬地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本工作方案的各項任務,結合《清遠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十三五”規劃》等提出的目標任務,梳理和排查轄區內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開展有區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各縣(市、區)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并逐一落實到部門、鎮街和重點行業企業。縣級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分區差異化管控。結合各縣(市、區)土壤環境現狀、基礎條件、地域特征和發展定位,推進落實差異化的土壤環境工作:
重點監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村鎮工業集聚區內重點行業企業、重點工業園區、重點監管尾礦庫等區域。篩選并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縣(市、區)屬企業名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農業局參與]。清新區、連州市、陽山縣等以規?;笄蒺B殖場(小區)為重點,探索開展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和建設、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清新區、連州市、陽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市農業局參與)。
清城區、清新區等要加強“退二”及“三舊”改造等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地塊土壤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環境管理(清城區、清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對于正在進行修復的地塊,強化治理修復過程管理,嚴格控制二次污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建立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以及重點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土壤環境監測檔案,定期監測其土壤和地下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2018年起,清城區、陽山縣、連南縣、清新區、英德市等率先開始排查和整治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其余縣(市、區)2019年起開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參與]
清城區繼續加快推進電子廢棄物拆解重金屬污染治理,按照《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及相關年度計劃要求,加快推進龍塘、石角各項電子廢棄物拆解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實施效果中期評估和《規劃》修編(報批稿);2017年底前完成園區建設在內的3大重點項目,完成全部歷史遺留廢渣的清運和安全阻隔工作、部分受污染農田和地塊的修復及園區規范化管理等重點切斷污染源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拆解場地和農田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在內的2大重點項目,實現拆解行業的清潔生產和產業升級,完成污染農田和污染地塊的修復,全部園區實現規范性管理。目前正在開展《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調規工作,待調規完成后,重點工程按新《規劃》適時修改實施(清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的環境監管,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盜采現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采取防治措施。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推進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確保安全閉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參與]。2018年,清新區全面啟動新洲金礦尾礦整治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清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參與)
加強土壤環境管理的技術、執法、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監測裝備的配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七、加強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
(二十六)加強能力建設。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配置,結合國家、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對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為執法監管人員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加強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二十七)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區域、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所在區域、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采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八、強化科技支撐,推動土壤環保產業發展
(二十八)加強科技支撐與成果轉化。通過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等研究,推進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市科技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治理修復實用材料和裝備國產化步伐。(市科技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推動土壤環保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引導,加快構建和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監理、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規范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環境監測、環境監理、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工商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三十)完善激勵政策。做好資金保障。市、縣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預算中設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各類重點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域。將農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納入到農村土地整治五年行動規劃中,統籌推進。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委農辦、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參照《關于印發〈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15〕501號)有關要求,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三十一)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鼓勵各類土壤污染防治責任主體申請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等國際資金,拓寬資本來源渠道,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申請、管理的正規化水平。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土地儲備局等參與)
(三十二)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市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結合《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5號)有關要求,建立公眾參與土壤環境管理決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政府環保工作、企業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鼓勵種糧大戶、畜禽養殖戶、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等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等參與)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時,探索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有力懲治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并督促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法。逐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程序銜接機制,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結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依據,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環境或破壞土壤生態行為的責任。(市檢察院、市法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相關科學知識。將土壤環境保護的內容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內容,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依托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采取組織參觀、制作宣傳手冊、設置展館等形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鼓勵企業自覺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意識。(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教育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土地儲備局、科技局等參與)
十、推進污染共治,嚴格目標責任考核
(三十三)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對本市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實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每年12月15日前農業、國土、住建和規劃等主要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水務局、農業局、國資委、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局、代建局等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有資質第三方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自2017年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各自所屬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嚴格目標評估考核。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結合上級部署和要求,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適時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將工作方案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清遠市縣處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分年度對各縣(市、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部門和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邀請第三方對土壤環境保護重點任務和工程進展情況等進行評估,并由人大、政協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考核的,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公安局等參與)
注:文中所提規范、導則、標準等如有更新,以最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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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標表
2.部門任務分工表
3.重點項目表
4.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企業清單
5.鉛酸蓄電池企業清單
6.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
7.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
8.產糧(油)大縣、生豬調出大縣、蔬菜產業重
點縣清單
9.重點工業園區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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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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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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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控制指標 |
2020年完成指標 |
1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0%左右 |
2 |
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 |
90%以上 |
3 |
部分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 |
完成上級下達任務 |
4 |
化肥、農藥利用率 |
40%以上 |
5 |
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 |
90%以上 |
6 |
水稻、蔬菜、水果和茶葉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 |
30%以上 |
7 |
規?;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 |
75%以上 |
8 |
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 |
90%以上 |
9 |
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 |
完成上級下達任務 |
10 |
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 |
完成上級下達任務 |
11 |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 |
完成上級下達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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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部門任務分工表
序號 |
條 |
款 |
任務措施 |
牽頭部門 |
參與部門 |
時限要求 |
1 |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 |
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 |
市農業局 |
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18年底 |
2 |
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
持續實施 |
||||
3 |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
完成全市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20年底 |
|
4 |
||||||
建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
持續實施 |
|||||
5 |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質量排查 |
完成重點行業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排查工作,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19年底 |
|
6 |
? |
? |
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及時進行環境排查。 |
? |
? |
持續實施 |
7 |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
配合國家、省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
8 |
按要求完成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并投入運行。 |
201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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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實現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八個縣(市、區)全覆蓋。 |
2020年底 |
||||
10 |
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監測能力。 |
市環境保護局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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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托省級相關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參與人員培訓。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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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五)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建設與共享 |
配合國家和省統一要求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時向國家及廣東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提供相應數據。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18年底 |
|
13 |
||||||
14 |
? |
? |
建立并完善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
? |
? |
持續實施 |
15 |
二、?加強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 |
(六)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
加強城鄉功能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林業局、農業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16 |
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17 |
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周邊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參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經濟和信息化局、代建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18 |
(七)嚴防工礦企業污染 |
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19 |
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20 |
嚴格審批向河流排放鎘、汞、砷、鉛、鉻 5 種重金屬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
市發展改革局牽頭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21 |
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環境保護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22 |
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 |
市安全監管局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23 |
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環評論證或者探礦發現存在放射性風險的企業每年要相關規范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 |
持續實施 |
||
24 |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 |
市環境保護局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25 |
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26 |
逐步淘汰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27 |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上級下達減排任務。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20年 |
||
28 |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重點組織對電子拆解行業企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監管。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29 |
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30 |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的污染防治。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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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八)嚴格控制農業污染 |
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開展農作物病蟲專業化統防統治與綠色防控融合推進試點建設。鼓勵有機肥與無機肥配合使用,推進種養結合,實現循環使用。 |
市農業局 |
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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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英德市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試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市農業局、財政局、供銷合作社、環境保護局等 |
2020年起 |
||
33 |
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 |
市農業局 |
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34 |
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葉等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 |
2020年 |
||||
35 |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 |
市農業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銷合作社等 |
持續實施 |
||
36 |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做好規?;笄蒺B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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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各級農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與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
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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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規?;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 |
2020年 |
||||
39 |
開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達標,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農業局、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等 |
持續實施 |
||
40 |
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 |
市農業局 |
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41 |
(九)減少和防范生活污染 |
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強化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代建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42 |
加快縣級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鎮轉運站、村收集點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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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所有縣(市、區)按相關標準基本建成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 |
201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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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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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完成全市6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 |
2018年底 |
||||
46 |
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相關要求完成達標改造。 |
市水務局 |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代建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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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 |
2017-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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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十)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
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 |
持續實施 |
|
49 |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等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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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 |
|||||
51 |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
(十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
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 |
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等 |
2020年底 |
52 |
? |
(十二)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 |
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嚴格保護。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等 |
持續實施 |
53 |
定期評估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
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等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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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發展改革局、水務局、農業局等 |
持續實施 |
||
55 |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 |
2020年 |
||
56 |
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 |
市農業局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57 |
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其追溯管理,農產品一旦超標,應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場。 |
市農業局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供銷合作社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58 |
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
市農業局 |
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59 |
防控企業污染。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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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十三)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
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區要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
市農業局 |
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61 |
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
2020年 |
||||
62 |
(十四)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
加強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63 |
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 |
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 |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2020年 |
||
64 |
(十五)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 |
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 |
市農業局、林業局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65 |
四、?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
(十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
重點行業及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其他行業建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對土壤環境進行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66 |
(十七)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
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參照相關技術導則等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起 |
|
67 |
已經收儲的地塊,或列入收儲計劃但調查評估責任主體缺失或者不明確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
市土地儲備局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68 |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城鄉規劃局等 |
2018年起 |
||
69 |
(十八)明確分用途管理措施 |
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起 |
|
70 |
參照相關標準,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進行修復達標后或規劃調整后進入用地程序。 |
市土地儲備局 |
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71 |
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進行環境風險管控。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 |
持續實施 |
||
72 |
(十九)落實各部門管理職責 |
加強工業企業地塊再開發利用土壤調查評估、治理修復、治理修復驗收的環境監管。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土地儲備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 |
持續實施 |
|
73 |
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市環境保護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等 |
持續實施 |
||
74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
市城鄉規劃局 |
市環境保護局等 |
持續實施 |
||
75 |
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市環境保護局等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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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
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負責 |
2017年底 |
|||
77 |
五、?推進治理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
(二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主體缺失或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相關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78 |
(二十一)提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 |
提出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9月底 |
|
79 |
(二十二)有序開展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 |
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參照有關要求開展治理與修復。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80 |
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 |
清城區人民政府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等 |
2018年底 |
||
81 |
開展1項以上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 |
佛岡縣人民政府 |
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等 |
2017年底 |
||
82 |
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 |
市農業局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到2020年底,完成國家、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 |
2020年底 |
|||||
83 |
(二十三)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 |
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修復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土地開發儲備部門備案。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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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組織制定。 |
市農業局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85 |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 |
持續實施 |
||
86 |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涉及建設用地的,將治理修復后的相關資料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土地開發儲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城鄉規劃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
持續實施 |
||
87 |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涉及污染耕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送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
市農業局 |
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88 |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涉及林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送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
市林業局 |
市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89 |
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
持續實施 |
||
90 |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
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林業局負責 |
持續實施 |
|||
91 |
六、?落實屬地責任,實施差異化管控 |
(二十四)落實屬地責任 |
各縣(市、區)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
2017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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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每年12月1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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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二十五)差異化管控土壤污染 |
重點監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村鎮工業集聚區內重點行業企業、重點工業園區、重點監管尾礦庫等區域。篩選并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縣(市、區)屬企業名單。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
持續實施 |
||
94 |
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農業局參與 |
持續實施 |
|||
95 |
清新區、連州市、陽山縣等以規?;笄蒺B殖場(小區)為重點,探索開展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和建設、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 |
清新區、連州市、陽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市農業局參與 |
||||
96 |
清城區、清新區等要加強“退二”及“三舊”改造等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地塊土壤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環境管理。 |
清城區、清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
持續實施 |
|||
97 |
對于正在進行修復的地塊,強化治理修復過程管理,嚴格控制二次污染。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
||||
98 |
建立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以及重點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土壤環境監測檔案,定期監測其土壤和地下水。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
持續實施 |
|||
99 |
2018年起,清城區、陽山縣、連南縣、清新區、英德市等率先開始排查和整治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其余縣(市、區)2019年起開始。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參與 |
2018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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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實施效果中期評估和《規劃》修編(報批稿)。 |
清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 |
2017年7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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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2017年底前完成園區建設在內的3大重點項目,完成全部歷史遺留廢渣的清運和安全阻隔工作、部分受污染農田和地塊的修復及園區規范化管理等重點切斷污染源工作。 |
2017年底 |
||||
102 |
2020年底前,完成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拆解場地和農田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在內的2大重點項目,實現拆解行業的清潔生產和產業升級,完成污染農田和污染地塊的修復,全部園區實現規范性管理。 |
2020年底 |
||||
103 |
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的環境監管,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盜采現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采取防治措施。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推進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確保安全閉庫。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參與 |
持續實施 |
|||
104 |
新洲金礦尾礦整治。 |
清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
2020年底 |
|||
105 |
加強土壤環境管理的技術、執法、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監測裝備的配置。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等 |
持續實施 |
|||
106 |
七、?加強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 |
(二十六)加強能力建設 |
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配置,對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107 |
加強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清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
108 |
(二十七)加大執法力度 |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市、區縣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
109 |
八、?強化科技支撐,推動土壤環保產業發展 |
(二十八)加強科技支撐與成果轉化 |
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等研究,推進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 |
市科技局 |
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局等 |
持續實施 |
110 |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
市科技局 |
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1 |
(二十九)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
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加快構建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規范相關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工商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2 |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
(三十)完善激勵政策 |
做好資金保障。市、縣級政府預算中設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域。將農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納入到農村土地整治五年行動規劃中,統籌推進。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
市財政局 |
市委農辦、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 |
持續實施 |
113 |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 |
市財政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供銷合作社等 |
持續實施 |
||
114 |
(三十一)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 |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鼓勵各類土壤污染防治責任主體申請國際資金,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
市發展改革局 |
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土地儲備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5 |
(三十二)加強社會監督 |
推進信息公開。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農業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6 |
引導公眾參與。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7 |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
市檢查局、中級人民法院 |
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8 |
開展宣傳教育。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教育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土地儲備局、科技局等 |
持續實施 |
||
119 |
十、?推進污染共治,嚴格目標責任考核 |
(三十三)強化政府主體責任 |
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水務局、農業局、國資委、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局、代建局等 |
持續實施 |
120 |
每年12月15日前各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匯總。 |
持續實施 |
||||
121 |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 |
2017年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各自所屬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 |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
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等 |
2017年起 |
|
122 |
(三十五)嚴格目標評估考核 |
適時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審計局等 |
按上級要求 |
|
123 |
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
2020年 |
||||
124 |
嚴格責任追究。 |
市環境保護局 |
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公安局等 |
持續實施 |
?
?
附件3
重點項目表
序號 |
項目類型 |
項目名稱 |
建設內容 |
建設年限 |
責任單位 |
1? |
土壤環境詳查 |
農用地土壤環境調查 |
圍繞已有調查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 |
2018年底前 |
市農業局 |
2? |
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 |
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
2019年底前 |
市環境保護局 |
|
3? |
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環境排查 |
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工業企業地塊排查工作,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
2019年底前 |
市環境保護局 |
|
4? |
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 |
科學規劃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
2020年底前 |
市環境保護局 |
|
5? |
污染源頭監管 |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到2020年,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上級下達減排任務 |
2020年底前 |
市環境保護局 |
|
6? |
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試點。 |
2020年底前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
7? |
到2020年,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葉等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比例明顯提高。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局 |
||
8? |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規?;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 |
||
9? |
簡易填埋場整治工程 |
到2018年底,所有縣(市、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101號)基本建成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 |
2018年底前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
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6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整治后評價等級要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2005)中II級及以上,封場要嚴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封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0-2010)執行。 |
|||||
10? |
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建城〔2009〕23號)和《關于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26號)的相關要求完成達標改造。 |
2017年底前 |
市水務局 |
||
11? |
2020年底前,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 |
2020年底前 |
市水務局 |
||
12? |
耕地安全利用 |
農用地分類管理 |
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2020年底前,完成分類清單,報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廣東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局 |
13? |
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
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區域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局 |
|
14? |
? |
重污染耕地管控 |
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到2020年,完成國家、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 |
15? |
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
提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 |
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 |
2017年9月底前 |
市環境保護局 |
16? |
《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實施效果中期評估和《規劃》修編 |
全面調查整治后的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以及污染狀況進一步摸查,并在此基礎上編制《<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的中期評估報告》及《<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污染環境整治規劃(2012~2020年)>的中期修編報告大綱》(報批稿),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更科學嚴謹的依據和方向。 |
2017年7月底前 |
清城區人民政府 |
|
17? |
園區建設 |
園區選址、規劃,土地利用功能調整,園區可行性論證,等,加快建設進度,各集聚園區力爭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水設施建設,并申請環保竣工驗收。 |
2017年底前 |
清城區人民政府 |
|
18? |
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拆解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首期工程 |
散戶整治、園區建設、14個遺留堆渣(約5000噸)的清運、3個場地的修復示范、60畝農田的修復示范等 |
|||
19? |
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拆解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二期、三期工程 |
14個堆渣清運(約7000噸)、4個堆渣阻隔、污染農田和場地的補充調查,400畝農田修復,約1900立方米場地修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1、編制《清遠市進口固廢全過程環境管理規范》;2、建立清遠市固體廢物監管信息平臺。并在下一步例如中期評估和修編范疇)、產業升級跟蹤評估體系(1、編制集聚園區整治實施效果評估;2、清遠市拆解產業升級跟蹤評估體系構建)、全部歷史遺留廢渣的清運和安全阻隔、廢覆銅板濕法分選殘渣資源化利用項目1、建設覆銅板殘渣資源化中試示范線;2、覆銅板分選殘渣產生現狀調研;3、進行覆銅板分選殘渣管理現狀評估;4、建設處理能力為1t/d覆銅板分選殘渣資源化示范工程) |
|||
20? |
清遠市電子廢棄物拆解場地和農田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 |
4個污染場地的修復和200畝農田的修復 |
2020年底前 |
||
21? |
清遠市龍塘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域環境綜合治理 |
對剩余的10個遺留堆渣和散戶整治清理出的堆渣進行清運;對剩余7個堆點進行安全阻隔;全區涉重企業監控管理平臺。 |
|||
22? |
典型農田重金屬污染修復示范項目 |
選取典型農田開展重金屬污染修復示范項目。 |
2020年底前 |
佛岡縣人民政府 |
|
23? |
尾礦庫整治 |
新洲金礦尾礦整治項目 |
包括礦渣綜合利用、礦區清污分流、礦區外排水處理以及生態恢復等工程。 |
2020年底前 |
清新區人民政府 |
24? |
能力建設 |
管理能力建設 |
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配置。 |
2020年 |
市環境保護局 |
25? |
監測能力建設 |
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監測能力,加強土壤監測人才隊伍建設。 |
2020年 |
市環境保護局 |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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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企業清單
?
序號 |
行政區 |
企業名稱 |
1 |
清城區 |
|
2 |
清城區 |
|
3 |
清城區 |
|
4 |
清城區 |
|
5 |
清新區 |
|
6 |
清城區 |
|
7 |
英德市 |
|
8 |
英德市 |
|
9 |
英德市 |
英德市偉潔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10 |
陽山縣 |
清遠市永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附件5
?
鉛酸蓄電池企業清單
?
序號 |
行政區 |
企業名稱 |
1 |
清城區 |
|
2 |
清城區 |
|
3 |
清城區 |
|
4 |
清城區 |
|
5 |
英德市 |
|
6 |
英德市 |
|
7 |
英德市 |
|
8 |
英德市 |
?
附件6
?
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
?
序號 |
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名稱 |
1 |
佛岡縣垃圾處理廠 |
2 |
陽山縣城北水沉墳垃圾處理場 |
3 |
連山縣田雞兒沖生活垃圾填埋場 |
4 |
連南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場 |
5 |
英德市老虎巖垃圾填埋場 |
6 |
連州市俞屋寨垃圾填埋場 |
?
附件7
?
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
?
序號 |
尾礦庫名稱 |
現狀庫容 (萬立方米) |
許可情況 (有效期) |
使用情況 |
1 |
陽山縣江瑛鎮陸仔埪溫榜山鉛鋅礦尾礦庫 |
99 |
2016.05.08 |
使用中 |
2 |
陽山縣光輝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 |
6 |
2010.07.10 |
擬閉庫 |
3 |
陽山縣黎埠寨塘選礦廠尾礦庫 |
30 |
無 |
擬閉庫 |
4 |
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礦業場尾礦庫 |
143 |
無 |
擬銷庫 |
?
?
附件8
?
產糧(油)大縣、生豬調出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清單
?
序號 |
縣(市、區) |
備注 |
1 |
清新區 |
生豬調出大縣 |
2 |
連州市 |
生豬調出大縣 |
3 |
陽山縣 |
生豬調出大縣 |
4 |
英德市 |
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大縣 |
?
?
附件9
?
重點工業園區清單
?
序號 |
行政區 |
園區名稱 |
主要產業 |
1 |
清新區 |
廣州花都(清新)產業轉移工業園 |
新型建材(陶瓷)、五金、機械 |
2 |
英德市 |
廣州白云(英德)產業轉移工業園 |
輕工(皮革、紙品、紡織服裝)、機械加工、電子裝配 |
3 |
英德市 |
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 |
現代制造業、服務業(生產、生活、旅游) |
4 |
清新區 |
清遠市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清新縣太平鎮龍灣電鍍定點基地 |
電鍍 |
5 |
清城區 |
廣東清遠經濟開發區(含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 |
生物醫藥、化工材料、紡織服裝、電子、汽車配件、新材料 |
6 |
連州市 |
東莞(清遠連陽)產業轉移工業園A區 |
食品、服裝、玩具及多功能復合材料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