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市域內合理配置及
收益合理分配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市域內合理配置及收益合理分配試點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9日
清遠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市域內合理配置及收益合理分配試點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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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優化城鄉布局,加強耕地保護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廣東省深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示范省建設工作方案》、《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清遠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市域內合理配置及收益合理分配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以下簡稱周轉指標),是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試點工作,將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為農用地,相應用于建新地塊建設使用的專項指標。
第三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是指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獲得的周轉指標,在充分保障拆舊區所在地城鄉建設發展后,確有節余并以市場化方式在全市范圍內公開交易,有償調劑用于市域內城鎮建設的指標。?
第四條??節余指標的使用,需要將建新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與節余指標中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對應,即使用節余指標的地塊涉及耕地的水田、旱地、水澆地等地類面積和耕地質量等別,應等于或低于節余指標耕地中的水田、旱地、水澆地等地類面積和耕地質量等別。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市域內合理配置及收益合理分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統籌推進。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的聯動機制,將增減掛鉤與美麗鄉村建設、新型城鎮化發展、城市擴容提質等工作緊密結合,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節余指標的交易,充分發揮資金、資源、政策的疊加效應。
(二)關注民生,保障權益。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優先保障所在地農民安置房建設。節余指標公開交易后的收益由縣級財政統籌且必須全部返還用于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保護耕地,嚴守紅線。建新區占用耕地的要遵循“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對應拆舊區復墾的耕地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做到復墾耕地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切實保護耕地。
(四)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增減掛鉤試點工作采用“先拆舊后建新”實施模式,科學編制全市增減掛鉤試點專項規劃,建立拆舊項目庫,嚴禁突破周轉指標規模或循環使用周轉指標。
(五)自愿有償,公開交易。各縣(市、區)所獲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在保證農村新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及當地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的基礎上,節余指標以自愿為原則,可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跨縣域的公開交易,且節余指標主要用于商業、住宅等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
第三章??節余指標的配置
第六條??節余指標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
出售方的申請主體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購買方的申請主體為用地申請方和市政府授權委托有土地處置權限的機構,如: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土地儲備局及各類產業園區等。
(二)申請材料。
出售方申請材料:1.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申請文件;2.節余指標的基本情況;3.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驗收函;4.涉及耕地的提供省出具的質量評定成果審查意見。
購買方申請材料:1.申請文件;2.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程序。
出售方的申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并結合當年年度計劃指標需求和規劃期內建設用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向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后直接轉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購買方可直接向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第七條??出售方提交申請時應一并上報節余指標的交易成本價格,供財政部門核算交易收益價款。
第八條??節余指標出售的受理及審核
(一)出售方向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申請后,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在5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核節余指標申請信息的真實性;
(二)通過審核后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審查意見,出售方憑審查意見直接到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節余指標的交易
第九條??交易主體。節余指標交易主體為用地申請方和市政府授權委托有土地處置權限的機構,如: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土地儲備局及各類產業園區等。
第十條??交易平臺。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跨縣的節余指標公開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交易方式。周轉指標交易方式可分為招標、拍賣、掛牌三種方式,具體采用的交易方式由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出售方自行商定。
第十二條??公告。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社會發布節余指標交易公告。公告應重點說明節余指標的基本情況,其中涉及耕地的地類及質量等級等情況。?????
第十三條??交易。由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相關交易辦法及流程組織公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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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節余指標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嚴格節余指標收益資金管理。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價款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支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并按規定使用。
第十五條??節余指標交易價款完成扣除安置補償、土地復墾、設施建設等全部成本后,要及時全部返還用于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和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
第十六條??若利用財政資金開展復墾工作的縣(市、區),應實行資金預算管理,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將不定期開展節余指標收益資金管理專項督查工作。
第六章??節余指標管理
第十八條??各部門職責: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節余指標管理臺賬、拆舊區復墾監管、項目區管理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節余指標交易的申請和收益資金的管理。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節余指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交易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對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業務指導。
清遠市財政局負責指導節余指標交易收益資金的管理。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跨縣的節余指標公開交易活動,同時健全節余指標交易信息披露機制,確保政策、信息公開透明。
第十九條??出售方負責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歸檔、在線報備最新項目區進展,在周轉指標交易后由拆舊區所在鎮政府或村委會負責落實拆舊區的種植管護。若拆舊區種植管護不到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購買方負責在簽訂交易合同后的30天內提供符合要求的建新區信息給出售方,協助出售方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
第二十一條??節余指標交易完成后,不得再次轉讓。節余指標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年內組織用地報批材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未按規定期限使用的,清遠市人民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再次組織公開交易。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