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3015
清農農〔2023〕72號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現將《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農田建設管理科反映。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5月22日
(聯系人:朱偉鋒,聯系電話:3363923)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進一步提升農田建設質量和建設成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2〕83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事項的通知》(粵農農函〔2020〕428號)等國家和省農田建設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按照國家、省、市下達任務,各級人民政府為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升耕地質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效益,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轄區范圍內的農田建設項目。
第三條 農田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耕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六條 農田項目建設堅持以村的經濟社、村委會的經濟聯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受益主體,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鼓勵農民采用多種形式參與建設。
第七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及農田水利建設。地方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扶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上建設高標準農田,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小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單位與企業,以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有關新型經營主體申報項目的自籌資金投入比例不低于財政資金投資額的10%。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即中央財政支持各地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用于支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道路;
(五)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八條 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統籌推進耕地整合治理。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指導本市農田建設工作,制定本級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督促完成全市建設任務,組織項目評審,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對本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對評審通過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十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和縣級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接省、市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縣域農田建設規劃,應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規劃以及省級、地(市)級農田建設規劃銜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在立項或規劃設計上,應保持與上級政策銜接,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等相關政策要求。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
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單個項目規劃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畝,受自然條件限制,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區范圍內選擇面積相對較大的幾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在連片實施范圍內已進行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對區塊內剩余的尚未建設的地塊允許按照填平補齊原則進行設計和建設。要求項目建設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及生態環境。項目自愿申報,支持積極性高的申報對象。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重點建設內容為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農田地力提升工程。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括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含高效節水灌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及其他工程。農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礙土層消除工程、土壤培肥等工程。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年度任務,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實行擇優選項,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后,應在項目區所在村委會宣傳欄公示,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由初步設計編制單位負責解讀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要求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報告須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水土資源條件,建設任務及設計方案,項目建設管理,工程設計、施工組織、建后管理,投資構成及來源,經濟評價,結論與建議等涉及初步設計階段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在完成項目區實地勘察的基礎上,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等技術規范和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確定項目具體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初步設計評審及立項。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初步設計文件,由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批復立項。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農田建設任務和批復立項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本轄區的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按年度審核匯總轄區各縣(市、區)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前后,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評定應按GB/T33469規定執行;建設所產生的新增耕地若用于占補平衡,需在項目報備、耕地質量評定上與自然資源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立項的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成項目建設規模及設計目標。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農業耕作習慣,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早開工、早建成,要在當年10月底前全面開工、在12月底前完工,完工后半年內完成項目市級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落實農田建設項目監管責任,并負責對農田建設項目開展日常監管、初步驗收工作。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所在地的鎮級人民政府[跨鎮(街)行政區域的項目,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有關新型經營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項目法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投資核算、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籌資金。項目自籌資金可以采取投入現金或籌工籌勞方式。
第二十四條 施工管理。
(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為轄區內所有農田建設項目監管主體,農田建設項目必須選定具合法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督項目實施。項目工程開工前,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法人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二)農田建設項目要明確項目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員、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并報項目所在地鎮級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三)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合法資質。
(四)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竣工(完工)后單項工程進行復核;鎮級人民政府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的,應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施工單位、項目區所在地鎮級人民政府和相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實際情況提出的調整意見,經監理單位復核后,由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組織設計單位擬定調整方案。調整比例達到和超過10%的、調整涉及項目區范圍變化或者位置變化的、調整實施計劃的,必須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并出具項目調整評估論證意見。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有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復同意調整或者批復同意終止的農田建設項目,應當同時報其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終止農田建設項目、調整農田建設項目的有關程序,參照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逐項檢查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提供項目資金的審計報告,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驗收申請資料編制,書面上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初驗。
第二十八條 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水利、農業、財務等方面的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當地有關農田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初驗),形成完整的圖紙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縣級驗收(初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田建設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項目驗收合格后,相關資料必須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經縣級初驗合格后,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 申請市農業農村部門竣工驗收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按項目批復變更文件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圖繪制。
(二)項目工程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三)各單項工程已通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四方驗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項目有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項目信息報備和上圖入庫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收到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按省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
第四章 項目管護和報備
第三十一條 強化管護組織領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的組織領導,將建后管護工作作為抓好農田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落實,確定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落實建后管護主體,在統籌用好省級涉農資金外,應多渠道籌集農田管護經費,建立管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財政等主管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合力加強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形成同部署、同監管、同督查、同考核、同獎懲長效監管機制。
(一)落實管護主體。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組卷、存檔,并在一個月內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落實建后管護主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辦理工程管護移交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指導下做好轄區內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未流轉的農田建設項目,項目所在鎮級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可委托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村組)實施具體管護。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購買服務等管護新模式。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主體履行管護責任。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種植情況進行監管,指導管護主體履行監督、引導責任,堅決遏制農田“非農化”和防止農田“非糧化”。
(二)界定管護范圍。2011年以來,新增建設的農田建設項目以及改造提升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均納入管護范圍,包括原國土資源、國家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等各個部門建成并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三)夯實管護基礎。在項目設計階段,鼓勵采用質量過硬、生態環保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設計方案要方便農機下田,在項目施工階段,監督施工企業嚴格落實設計要求和工藝流程,抓牢項目工程施工關鍵環節。在項目驗收階段,嚴把工程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農田建設規范要求,從源頭上夯實管護基礎,減輕后期管護投入。
(四)嚴格管護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強化種植用途管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項目區的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磚完好平直,無雜物、保持暢通,路碑、標志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井、泵、井房、管道、橋、涵、閘、井合、渠道、出水口、配電等設施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
(五)明確管護責任。農田建設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管護工作包括日常巡視檢查,泵站、閘門等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機耕路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日常管護及對較大規模的溝渠進行維修清淤、道路修整、設備大修、更換等專項管護。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毀損,在質量保證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主體責成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
第三十二條 強化管護資金保障。省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通過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式逐級下達至縣級,各縣級人民政府應統籌用好省級涉農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確保優先用于農田建設項目的建后管護,確保當地的農田管護資金落實到位。各地還應多渠道籌集農田管護經費,并探索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納入金融保險創新范圍,將保險賠付金作為工程管護資金來源,拓寬經費來源渠道。關于管護定額及標準,可以參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水總〔2015〕315號)等工程管護的定額,結合高標準農田項目的不同灌區類型和管護內容等,確定不同管護等級、費用構成和定額標準,管護資金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當地財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三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分階段報備制度。其中,年度任務分解、資金下達、立項審批、規劃設計預算審批、驗收信息等,按上級規定在有關管理系統中報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統一高標準農田國家標識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程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公告標牌,規范使用高標準農田國家標識,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建設任務、建設投資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利用水平。
第三十五條 市、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必須加強對項目的檢查監督指導,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及時糾正,做好工程質量巡查記錄并跟蹤整改落實工作。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條 實行項目實施情況月報告制度。項目實施期間,實施主體于每月2日前,向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經監理單位審核的上月項目實施等情況,并對所報資料、進度等情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審核后,于每月5日向市農業農村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田建設資金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體系,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和及時報送績效自評材料,運用績效評價成果推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田建設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田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撥付以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終止項目。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財政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性規定,如與相關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存有沖突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于2023年5月22日印發,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