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必要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指出“建設高標準農田,是鞏固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舉措”。2019年農業農村部印發《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粵農農規〔2020〕4號),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市農田建設工作,制定本級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印發了《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因《試行辦法》有效期屆滿,結合我市農田建設管理實際需要,根據新修訂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2〕83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事項的通知》(粵農農函〔2020〕428號)等國家和省農田建設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要求,重新修訂了《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實施辦法》必要性如下:
(一)是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的需要。
高標準農田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壓艙石”。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扛起糧食安全的政治責任,實行黨政同責;要建設高標準農田,真正實現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進入新時代,我國糧食穩產保供既要保數量,還要保多樣、保質量、保生態,確保糧食安全的任務更加艱巨,迫切需要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步伐,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牢牢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二)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的工作需要。
清遠市委、市政府在《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清辦發〔2019〕14號)明確指出,要“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復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范圍,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實施辦法》是權力下沉的工作需要。
(三)是充分利用清遠市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建設改革試點成果的需要。
從2017年起,英德、連南、陽山選擇部分鄉鎮,以鎮為單位全面開展“以獎代補”模式,實施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改革試點工作,取得富有成效的試點成果,制定《實施辦法》是更加鞏固這一成果的需要。
(四)是落實國家、省2021-2030年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的客觀需要。
國家、省2021-2030年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于2022年先后印發實施,按上級規劃部署,市縣新一輪規劃堅持新增建設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設數量和建成質量并重、工程建設和建后管護并重,產能提升和綠色發展相協調,把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優先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非糧化”。修訂《實施辦法》,能更好創新實施路徑,強化激勵約束,完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省2021-2030年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目標,實現“農田就是農田、而且必須是良田”,推動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繼續走在全省前列,為保障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提供更加有力支撐。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實施辦法》參照國家、省關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細化了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管理程序,為項目具體實施提供質量和時間保障,統一規范了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明確了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耕地是最為寶貴的資源,農田建設是提升糧食產能、實施“藏糧于地”戰略的重大舉措,是我市促進鄉村振興、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實施辦法》從源頭上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使項目管理人員、實施主體等及時準確地掌握相關要求,有序推進農田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實施辦法》將有效提升工程質量管理和科學管理水平,全面強化各環節監督,加快推進我市農田建設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第一章 “總則”,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約束范圍、概念、項目類型、責任分工、管理程序和規劃編制等內容。
(二)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明確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要求、對象范圍、編制內容和編制主體;項目初步設計評審、公示、批復,年度實施計劃批復、備案和年度農田建設任務下達程序等內容。
(三)第三章“項目實施和驗收”,明確了年度項目實施、項目建設期限、法人單位、自籌資金、施工管理、相關單位資質要求、計劃調整與終止、定期調度統計等相關內容。明確了組織竣工驗收程序、竣工驗收必備條件、項目合格依據、公示牌設立等內容。
(四)第四章“項目管護和報備”,明確了建后管護、檔案管理、報備制度等內容。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社會監督、內控制度、監督評價、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審計督查等內容。
(六)第六章“附則”,明確了市級辦法制定、辦法解釋說明、辦法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內容。
四、制定或者修訂的亮點
(一)《實施辦法》在之前《試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了近年新修訂的農田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對相關依據進行了補充,主要包括《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2〕83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明確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事項的通知》(粵農農函〔2020〕428號)等現行法規依據。
(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分別增加了“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在立項或規劃設計上,應保持與上級政策銜接,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等相關政策要求”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前后,應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評定應按GB/T33469規定執行。建設所產生的新增耕地若用于占補平衡,需在項目報備、耕地質量評定上與自然資源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2〕434號)規定,保持與上級政策銜接,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另要求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能更直觀地體現建設前后耕地質量提升的效果。
(三)《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中,依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為“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落實農田建設項目監管責任,并負責對農田建設項目開展日常監管、初步驗收工作。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所在地的鎮級人民政府[跨鎮(街)行政區域的項目,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有關新型經營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項目法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投資核算、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更加明晰了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實施主體的具體組織實施責任,更有利于加強農田建設項目的簡化程序、組織實施,全面強化各環節監督,確保農田建設質量。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一)《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提出了當年完工的時間要求,以切合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分解下達2023年農田建設任務的通知》的完工要求。通知第二大點第(六)小點提出加快項目建設。一是倡導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法依規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報批材料和審批流程,鼓勵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模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二是項目初步設計經市級審批立項后,應立即啟動投資審核和工程招投標工作,加快項目實施;三是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農業耕作習慣,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早開工、早建成。最終達成項目在10月31日前全面開工、在12月31日前完工、在完工后半年內完成項目驗收的目標。
(二)《實施辦法》報清遠市人民政府備案,列入清遠市直各部門印發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發文編號QYBG2023015。
六、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實施辦法》于2023年5月22日印發,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據《實施辦法》編寫形成上政策解讀材料,通過文字解讀的形式,與《實施辦法》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同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