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原新農村合作醫療已于2011年歸并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清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1)市內住院報銷比例:三級醫療機構65%、二級醫療機構75%、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0%。(2)異地住院報銷比例(符合規定轉診的,較本地比例下降10%):三級醫療機構50%、二級醫療機構60%、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0%。(3)居民醫保普通門診不設起付標準,居民參保人在本人選定的一級及以下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含已開展定點普通門診業務的二級或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55%。
清遠市職工醫保:(1)在職職工市內住院報銷比例:三級醫療機構88%、二級醫療機構90%、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2%,退休人員相應提高3%。(2)在職職工異地住院報銷比例(符合規定轉診的,較本地比例下降10%):三級醫療機構68%、二級醫療機構70%、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2%,退休人員相應提高3%。(3)職工醫保普通門診不設起付標準,在職職工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85%,二級醫療機構為70%,三級醫療機構為55%,退休人員支付比例相應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