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雇試用期內孕婦?
1、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該名懷孕女員工;
2、如果懷孕女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該名懷孕女員工。
用人單位強硬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如果懷孕女工在無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強硬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要承擔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和生育津貼等,以及支付懷孕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懷孕女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依法辭退則無任何補償或賠償。
政策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