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職工產假期間的社保問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市民個人無需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用,企業用工單位及個人按相關規定的比例共同承擔。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