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試行)》文件要求:夫妻投靠由城鎮遷往鄉村,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結婚證;
(2)申請人(包括隨遷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未成年子女隨遷需交關系證明,戶口登記簿已顯示關系的除外;
(3)申請人提交近3年的個人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繳費明細。對屬于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人,如個人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繳費明細未能反映其是否屬于無合法穩定就業情形的,派出所應當發函至申請人的工作單位,調查核實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4)派出所調查核實申請人是否在擬遷入地實際居住生活,提供詢問筆錄(含村委干部、鄰居、近親屬等知情人)和調查綜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