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規定:鄉村地區居民,年滿18周歲公民因獨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可申請在原戶口地址內分戶或在新建地址立戶,在同一家庭戶中的配偶、子女須一并分離出來。戶口所在地房屋已拆遷的不能辦理家庭分戶、立戶;家庭戶立戶地址的房屋屬商品房性質的不能辦理家庭分戶(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戶內人員占據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除外);與戶主關系為非親屬或其他親屬關系的不適用本分戶(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戶內人員占據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除外)。分戶、立戶地址不屬標準地址的,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再受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例如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例如“粵居碼”等電子證照);
(三)申請人因婚姻分戶的,提供結婚證(離婚證);
(四)鄉村地區因獨立居住分戶、立戶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有新住址的,提供新住址房屋所有權證明,派出所應當實地調查核實該房屋是否符合獨立居住條件;
(五)申請人因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分戶的,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