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遠市公安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公字[2015]64號文規定: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可申請將城鎮戶口遷移到農村。
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①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村民小組三分之二戶以上村民簽名同意);
②村小組、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③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配偶隨遷提交《結婚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隨遷子女需提交《未婚證》;
⑤《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證明;
⑥申請人(包括隨遷配偶、成年未婚子女)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申請人(包括隨遷配偶和子女》房產信息中心出具的沒有房產證明;
⑦申請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由國土部門簽發)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縣人民政府簽發);
⑧派出所調查核實申請人是否在原籍生活居住三年以上,提供詢問筆錄(詢問二至三名知情人)和調查綜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