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清府〔2015〕43號)文件精神,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條例中是沒有“離婚遷回原籍地”此項遷移規定的,只有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非正常途徑入戶的除外)和農村村民之間、城鎮居民之間及農村遷往城鎮的未婚子女方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申請離婚遷回籍地是不符合遷移規定的,離婚遷回原籍地需原籍地70%村民簽名同意才可遷回原籍地,是清遠市公安局戶政科內部制定的一種人性化管理制度??紤]到離婚市民辦事困難,市局內部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市民是可以遷回原籍地投靠父母: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父或母其中一方戶口簿、身份證、村民意見表(70%以上村民簽名、蓋指紋)、隨遷人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
注:離婚遷回原籍地需戶口性質一致(即:雙方為農村戶口或雙方為城鎮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