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焙偷谑艞l“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擇業的;(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四)因戰因公致殘的。”的規定,符合上述條件可安置到父母戶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