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條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舉個例子:如小孩2020年1月31日出生,在小孩的第二周歲年度,即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間,可以享受十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第三周歲也可享受十日的育兒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條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舉個例子:如小孩2020年1月31日出生,在小孩的第二周歲年度,即202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間,可以享受十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第三周歲也可享受十日的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