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公示
根據《清遠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的通知》要求,現將我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眾公示。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縣級以上城管部門 | |||||||
1 | 服務事項檢查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監管 | 環衛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城管部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建設部令第24號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
2 | 服務事項檢查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監管 | 環衛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城管部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建設部令第24號修訂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
3 |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檢查事項 | 燃氣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燃氣經營條件 | 燃氣供應企業 | 重點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城管局對清遠港華、清遠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進行直接檢查;各地燃氣主管部門對屬地燃氣企業進行檢查。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