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處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采納反饋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對《關于《清遠市“十四五”城市綠地建設系統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公開征求意見。現征求意見期屆滿,現到群眾及相關單位意見和反饋。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8月10日
征求意見單位 | 修改意見 | 修改依據 | 采納情況 | |
1 | 中共清遠市委組織部 | 逾期未復 | —— | —— |
2 | 中共清遠市委宣傳部 | 逾期未復 | —— | —— |
3 | 中共清遠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 無意見 | —— | —— |
4 |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 無意見 | —— | —— |
5 | 清遠市教育局 | 逾期未復 | —— | —— |
6 | 清遠市公安局 | 無意見 | —— | —— |
7 | 清遠市民政局 | 逾期未復 | —— | —— |
8 | 清遠市財政局 | 無意見 | —— | —— |
9 |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 無意見 | —— | —— |
10 |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 逾期未復 | —— | —— |
11 |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逾期未復 | —— | —— |
12 |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 無意見 | —— | —— |
13 |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 無意見 | —— | —— |
14 | 清遠市商務局 | 第十一條(其他部門職責)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做好廚余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建意為:刪除“商務” | 一、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號),商務部門職責主要是行業規劃、行業政策、市場培育等宏觀指導層面的職能,不涉及對企業的具體微觀管理。與餐飲企業具體活動相關的廚余垃圾處理工作,需要在具體監管中督促餐飲企業落實,這類微觀管理工作不屬于商務部門的職責范疇。 二、遵循“誰審批、誰發證、誰監管”原則,市、縣兩級商務部門對餐飲企業的申辦沒有審批權、沒有頒發任何證照,缺乏強有力監管抓手,難以對餐飲企業形成有效監管或約束。 | 不采納。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根據《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商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
15 | 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 無意見 | —— | —— |
16 | 清遠市衛生健康局 | 逾期未復 | —— | —— |
17 |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指導監督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制度,依法查處以廚余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建議為:刪除“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指導監督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制度” | 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廚余垃圾行政檢查權。 二、現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已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是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職責。 三、將廚余垃圾產生單位的廚余垃圾監督檢查權賦予對廚余垃圾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的單位一并行使,更有利于對廚余垃圾收集、交投監管工作。 | 采納。 |
18 | 清遠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無意見 | —— | —— |
19 | 清遠市供銷合作社 | 無意見 | —— | —— |
20 | 清遠市總工會 | 逾期未復 | —— | —— |
21 | 共青團清遠市委員會 | 無意見 | —— | —— |
22 | 清遠市婦女聯合會 | 無意見 | —— | —— |
23 | 清遠市郵政管理局 | 逾期未復 | —— | —— |
24 | 清城區政府辦公室 |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指導監督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制度,依法查處以廚余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建議為:刪除“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指導監督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制度” | (一)《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城鄉生活垃圾包括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第四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發〔2019〕103號)要求,對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是否按要求處理廚余垃圾,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制度,應當由具有該行為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市場監管部門可將取得行政許可的名單通報給相關職能部門。 | 采納。但清城區政府引用依據不適,《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已廢止。 |
25 | 清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無意見 | —— | —— |
26 | 英德市政府辦公室 | 無意見 | —— | —— |
27 | 佛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在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建議為:修改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 參考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 | 不采納。表述不同,內容一致。 |
28 |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無意見 | —— | —— |
29 | 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無意見 | ||
30 |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無意見 | ||
31 |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無意見 | ||
32 | 清遠市水利局 | 無意見 | ||
33 | 群眾意見 | 無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