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廚余垃圾處理的管理,促進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及一般鄉鎮轄區內已由當地政府明確了納入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廚余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
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是指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四條廚余垃圾處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處理的原則,通過實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提高廚余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鼓勵探索適宜、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工藝路線及管理模式,提高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處理水平。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屬地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城市廚余垃圾的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統一收集、運輸,依法查處以廚余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廚余垃圾處置過程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廚余垃圾處置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車輛在收運過程中對道路交通的影響。負責加強對廚余垃圾運輸車輛違法運輸行為的查處,打擊違法偷倒廚余垃圾行為。
第十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公司做好廚余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工作。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做好廚余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餐飲服務、旅游旅館、物業管理、家政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共同推進廚余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倡適量點餐、不剩菜不剩飯、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等措施,提高廚余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十四條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剩菜不剩飯。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五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食堂應當帶頭倡導適量點餐、不剩菜不剩飯,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廚余垃圾處理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廚余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電信企業和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廚余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普及廚余垃圾分類處理知識。
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與經營活動同步開展廚余垃圾分類處理宣傳教育。
第四章 投放要求
第十七條個人應當承擔居民家庭廚余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承擔其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其他廚余垃圾投放責任。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其廚余垃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廚余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廚余垃圾。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及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等混入廚余垃圾投放,或者將廚余垃圾混入前述垃圾投放。
第十九條個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家庭廚余垃圾進行渣水分離。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管理者將廢棄果蔬菜皮粉碎、脫水預處理后,投放至有廚余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內。
產生廚余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落實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廚余垃圾。
第五章 收集要求
第二十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配置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將廚余垃圾與非廚余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產生臺賬,詳細記錄廚余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服務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活動。
第六章 運輸要求
第二十三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將廚余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服務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運輸活動。
廚余垃圾運輸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廚余垃圾運輸專用車輛,車輛具有廚余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并噴涂收集、運輸單位的名稱,全密閉自動卸載運輸和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備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并將收集的廚余垃圾運送至廚余垃圾處置場所。
運輸過程不得泄漏、撒落廚余垃圾。
第二十五條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建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臺賬,詳細記錄廚余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廚余垃圾??缈h(市、區)轉移廚余垃圾需經上一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廚余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告知廚余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第七章 處置要求
第二十八條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廚余垃圾處置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
(二)具有成熟可靠的廚余垃圾處置工程技術方案,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污染防治監管、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廚余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從事廚余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處置廚余垃圾,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監測,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排放標準。
從事廚余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出現污染治理設施突發故障或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檢修,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并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從事廚余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制訂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從事廚余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廚余垃圾處置臺賬,詳細記錄廚余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情況和生產產品的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二條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收集、運輸、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終止廚余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廚余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在批準收運、處置企業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廚余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在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二)以廚余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喂養畜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設施建設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廚余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六條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鼓勵產生廚余垃圾相關單位自行設置廚余垃圾處置設備自行就地處置。利用廚余垃圾處置設備自行就地處置的項目建設、運營需將建設地址、服務范圍、處理能力、處理對象、工藝產物去向等報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需按相關要求報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應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處置過程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管理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在對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發生的檢查、處罰等信息,依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理、反饋投訴,并為舉報或者投訴人保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由縣(市、區)級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廚余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的解釋權歸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