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我局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了《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為加強城市廚余垃圾管理,便于全社會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主要內容說明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廚余垃圾是生活垃圾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家關于垃圾分類的工作部署,對廚余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是深化垃圾分類工作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清遠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飲業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廚余垃圾數量也不斷增加。目前,我市餐廚垃圾消納的主要途徑是由油脂公司、個體商販等收集、處理。在此過程中,一些不法公司、商販將餐廚垃圾中提煉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成“地溝油”,經地下銷售渠道重新回到餐桌,給食品安全帶來嚴重影響,對市民身體健康構成威脅。還有部分商家將廚余垃圾亂傾亂倒,污染城市環境。為了規范我市廚余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進一步鞏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果,解決廚余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阻梗”問題,為今后我市廚余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一部廚余垃圾管理的政府規章,依法加強廚余垃圾行業管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事業發展十分必要。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制定《辦法》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說明
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法》的起草完成了調研、起草、意見征集等規定步驟。情況如下:
(一)成立起草團隊。我局將《辦法》起草作為全局一項重點工作,班子領導多次聽取《辦法》起草工作情況匯報,對起草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要求要通過認真開展資料收集、學習調研等方式開展起草工作。在起草期間,我們還得到了市司法部門的認真指導和幫助,保障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開展學習調研。在《辦法》起草工作中,我們還學習借鑒了廣州、深圳以及省外其他城市在廚余垃圾立法方面的經驗做法,為擬訂廚余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方面條款提供了參考依據。
(三)廣泛征求意見。經過多月的努力,我局分別兩次向8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24個相關市直單位及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8條,其中無意見40條,采納意見5條,不采納意見3條。
我局吸納反饋的意見建議,結合實際對辦法名稱及具體條款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清遠市城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送審稿及注釋稿。
四、《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十一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部門職責、源頭減量與宣傳教育、投放要求、收集要求、運輸要求、處置要求、設施建設與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定義含義、工作原則,在《辦法》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辦法》的立方精神和宗旨,是整個《辦法》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
第二章部門職責,主要是明確廚余垃圾管理中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行業的自律。
第三章源頭減量與宣傳教育,主要規定廚余垃圾源頭減量要求,餐飲業、機團單位減量要求,以及宣傳教育的責任分工和內容要求等。
第四章投放要求,主要規范投放主體應當承擔其廚余垃圾投放的責任,投放廚余垃圾時要按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和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廚余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第五章收集要求,主要規范廚余垃圾產生主體、收集單位在清掃、收集環節的資質、設施、管理和臺賬要求。
第六章運輸要求,主要規范廚余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在運輸環節的資質、設施、管理和臺賬要求。以明確廚余垃圾產生主體、運輸單位在運輸環節的責任范圍。明確轉移要求與交運不標準的處理方法。
第七章處置要求,主要規范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在處置環節的資質、設施、環保、人員、安全和臺賬要求。以明確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在處置環節的責任范圍。說明從事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暫停運行的規定;以及廚余垃圾處理系統中禁止的一系列行為,以進一步補充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規定。
第八章設施建設與保障,主要對廚余垃圾用地、設施的保障,以及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廚余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并對相關單位自行設置廚余垃圾處置設備進行規范。
第九章監督檢查,主要對監督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信息公開、監督措施、信用管理以及公眾監督進行規范。
第十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承擔和處理部門。
第十一章附則,明確《辦法》實施時間為2022年1月1日、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與解釋權歸屬。
《辦法》中涉及的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廚余垃圾處理的各部門分工問題。為避免廚余垃圾管理中存在部門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等情況,《辦法》第二章全面厘清了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城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的職能。
(二)關于廚余垃圾分類處理推廣問題。通過教育宣傳使廚余垃圾分類意識潛移默化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和習慣,把廚余垃圾與其他非廚余垃圾處理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更有效地綜合利用廚余垃圾,從而實現變廢為寶的目的。因此《辦法》鼓勵對廚余垃圾分類處理的推廣,第十六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廚余垃圾處理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廚余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電信企業和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廚余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普及廚余垃圾分類處理知識。
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與經營活動同步開展廚余垃圾分類處理宣傳教育。
(三)關于廚余垃圾責任主體問題。為了明確廚余垃圾處理得各環節各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個人應當承擔居民家庭廚余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承擔其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其他廚余垃圾投放責任。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委托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其廚余垃圾。
(四)關于廚余垃圾投放要求的問題。投放作為廚余垃圾處理得最前端環節,從源頭分類投放可以節省后續環節分揀成本和時間,《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廚余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廚余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及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等混入廚余垃圾投放。
(五)關于廚余垃圾收集要求的問題。為提高對廚余垃圾生產單位、收集單位、自行就地處置單位管理針對性,制定其分類收集的要求,有的放矢,有效廚余垃圾在收集環節與其他非廚余垃圾混合的情況。《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廚余垃圾生產單位的設施和臺賬、收集單位的資質。
(六)關于廚余垃圾運輸要求的問題。為了規范廚余垃圾運輸單位,保證廚余垃圾不混運、操作安全、減少環境影響。在《辦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生產單位和運輸單位約定的內容,運輸單位資質、硬件設施和臺賬的要求。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廚余垃圾。跨縣(市、區)轉移廚余垃圾需經上一級城管部門批準。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廚余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告知廚余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縣(市、區)級以上城管部門。
(七)關于廚余垃圾處置要求的問題。為了規范廚余垃圾處置單位,保證廚余垃圾有效處置、生產安全、符合環保排放標準。在《辦法》第二十八到三十三條規定了處置單位資質、設施、管理、臺賬、人員配備、環保、安全暫停運行和其他禁止行為的要求。
(八)關于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廚余垃圾處理的用地和設施。在《辦法》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廚余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城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