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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1-01-22

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月21日



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美化亮化城市燈光環境,更好地滿足新時代城市居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照明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市照明應當貫徹落實生態環保型、資源節約型城市高質量發展理念,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安全節能、美化市容、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住宅區、廣場、公園、綠道、公共綠地、體育場館、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配電箱、變壓器、燈桿、燈具、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節能系統等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市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

  縣(市、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管理范圍內的城市照明工作。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廣旅體、市場監督、住建、發改、工信、財政、公安、科技、供電、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按規定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

  本市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營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廣智慧燈桿應用和照明設施設備綜合集成建設,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節能低碳、適時、適地和適度的原則,按照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不同時段的城市照明建設管理提出要求。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綠道;

  (二)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路;

  (三)城市廣場、公園、體育場館、名勝古跡、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住宅區、城中村;

  (四)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十一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

  (二)城市主要景觀廊道;

  (三)城市重要交通門戶;

  (四)城市中心城區江、湖沿岸景觀、建(構)筑物;

  (五)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具體地點、范圍及實施主體,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定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戶。城市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采取遮光措施。

  本市鼓勵建筑物實施內透照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設置臨時照明。

  (一)需對原有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拆除、遷移的;

  (二)原有道路沒有城市照明設施,但由于項目實施過程中影響居民、車輛夜間安全出行的。

  臨時設置照明應符合道路安全施工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同時審查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方案,并在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方面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邀請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參與圖紙審查、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  實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三同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一并驗收城市照明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通知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移交接管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社會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要移交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移交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并通過驗收后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第十八條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設計方案及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備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的技術和安全條件;

  (三)建設項目已竣工并具有完整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竣工資料;

  (四)已結清電費并承諾完成過戶等用電變更手續;

  (五)具備安全通電亮燈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管;不符合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照明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照明標準規范安裝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現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改造完善。

  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敷設地下管線;管線未敷設于地下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章  節約能源

  十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化監控和管理,實現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合理開關燈和亮度控制。

  社會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逐步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和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支持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開展綠色節能照明示范試點活動和照明設施設備綜合集成試點建設,提高城市照明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照明、節能減排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保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城市照明節能減排的宣傳推廣。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施維護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節能水平。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的行為。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組織評估城市照明維護管理單位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總結、推廣先進的城市照明節能技術經驗。

  本條所稱過度照明,是指照度或者亮度超過相關城市照明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最大允許值。

  二十五城市照明節能應采用以下方式:

  (一)根據城市功能區域劃分和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分區、分級照明;

  (二)采用技術先進的智能型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三)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照明線路的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85;

  (四)城市照明高光效、長壽命光源的應用率應不低于90%.在滿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LED燈或其它新型節能燈為光源的道路照明燈具的效率應不低于80%,泛光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

  (五)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在滿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LED燈或其它新型節能燈為光源的路燈燈具,必須符合國家或省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燈具系統效率應不低于90lm/W;

  (六)LED燈或其它新型節能燈等光源的能效指標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優先選用國家或本省推廣使用的照明節能產品,嚴禁使用沒有取得節能認證的低效率、高耗能照明產品;

  (八)應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安全檢查、清潔和維護,提高照明效果。

  第四章  維護和管理

  二十六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統計監管系統,完善城市照明設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況統計制度;

  (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監控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進行檢查;

  (三)督促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履行運行和維護職責,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四)受理對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投訴,依法查處破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已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維護;也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維護單位;

  (二)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維護,相關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標準;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

  (三)對正在進行市政改造地段的城市照明設施,改造期間由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十八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持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觀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正常使用;出現故障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二十九條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該通過合同約定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維護管理事項,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和有關國家標準進行維護,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功能照明設施完好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景觀照明設施保持完好,正常運行;

  (二)快速路、主干道功能照明設施亮燈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燈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六以上;

  (三)城市照明設施一般故障應于24小時內排除,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于3個工作日內排除;

  (四)遇突發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隱患或極端惡劣天氣時,應于1小時內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

  (五)定期對照明設施進行清潔,確保照明設施干凈整潔;

  (六)城市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有計劃地實施,并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期。長時間全封閉(半封閉)道路進行施工,影響交通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緊急搶修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并設置警示標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城市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八)建立健全有關設施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行運行管理、資料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與自動化;

  (九)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十政府投資建設的或已將資產移交給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管養的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其電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支付。未將資產移交給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電費可納入財政預算支付或補貼電費,維修養護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十一種植樹木、設置標志牌、書報亭、崗亭、站亭等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與城市照明設施的間距應符合安全距離標準,不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有效功能。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三十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確需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城市道路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護方案,并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簽訂保護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恢復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并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并在應急搶險結束后5日內補辦手續并承擔修復費用。

  三十三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并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

  其他功能照明設施可以參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開關時間開啟和關閉,但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重點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

  電力供應緊張時期,政府可以合理調整重點區域景觀照明時間。

  三十四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政府確定的特殊期間,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應按照政府的要求執行,景觀照明其它時間和功能照明的啟閉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決定。

  舉行重大公益慶典活動,如需在指定地段的城市照明設施設置宣傳標語或燈飾燈景的,應經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活動結束后,有關單位應及時拆除、清理,恢復設施原狀。損壞設施的,由責任單位負責修復,并承擔所需費用。

  舉行節日慶典活動,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臨時設置公益廣告或者裝飾物的,應當事先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同意,舉辦方或者實施方對設置物的使用安全負責。活動結束后,舉辦方或者實施方應當在3日內拆除、清理設置物,恢復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原狀。因設置物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舉辦方或者實施方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任何單位或個人依附城市照明設施設置宣傳標語或燈飾燈景應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意見。標語燈箱尺寸、安裝規范、所使用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設置要求,并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禁止下列損害或者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或者其他物品;

  (三)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種植喬木或者設置其他設施,或者挖掘、取土、傾倒具有腐蝕性物質等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或照明線纜通道內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或者照明線纜上接用電源;

  (六)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七)盜竊、損毀燈桿、電線、燈具、配電箱、檢查井蓋等照明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投訴損壞、妨礙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24小時接聽的城市照明設施舉報投訴電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嚴格按照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和有關國家標準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維護,或者未嚴格履行運行維護職責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按照合同約定核減相應經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照明主管責令個人或者單位恢復原狀。對相關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依照《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對相關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挖掘、取土、傾倒具有腐蝕性物質等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或照明線纜通道內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的;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三)盜竊、損毀燈桿、電線、燈具、配電箱、檢查井蓋等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阻礙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和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四十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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