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城市照明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服務于交通安全和人們的生產、生活,美化了城市容貌,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由城市景觀照明而營造的城市夜景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時空。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照明設施建設越來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2014年印發的《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清城管〔2014〕46號)已超過5年有效期,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清遠市實際,有必要進一步對《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三、起草修訂過程
2020年6月29日,《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5個單位回復了意見,其中,佛岡縣政府提出1條意見,清城區政府提出3條意見,清新區政府提出1條意見,市自然資源局提出1條意見,陽山縣城管局提出4條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我局根據各單位修改建議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于2020年7月28日就《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修訂第二稿)》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均無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3日,我局通過清遠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告,對《清遠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辦法》經市城管局2020年第13次班子會研究決議通過,現報送市司法局審查。
四、《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城市照明的概念及定義、職責分工、建設經費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對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及工作具體要求、設置范圍、資質或資格要求、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的管理、設置技術準則、臨時照明設置、“三同時”、施工管理、驗收及接管、移交管理的要求及條件、設置要求等作出規定。
第三章 節約能源,對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建設、智能化監控和管理、節能環保工作、節能要求的具體落實、節能減排的宣傳推廣、教育保障措施、能耗考核、節能工作具體方式及要求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 維護和管理,對城市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維護和管理主體及相關費用、維護單位工作職責要求、維護管理職責及維護標準、運行維護費用、安全距離保障以及與綠化協調、保護措施、節能管理、啟閉及借用的管理、禁止行為、舉報投訴管理機制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明確行政處罰主體,明確未履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和維護標準、違反城市照明設施保護措施規定、違反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禁止行為規定、阻礙執行公務、管理人員違法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明確《辦法》的執行時間及舊辦法的廢止。